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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是底線

2016-11-06
■馬恩國■馬恩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多名法律界人士分析,鄧小平在香港回歸前已清楚強調了「愛國者治港」的概念,雖然未被轉化為香港的法律條文,但已明確規定包括立法會議員等特區權力核心者,必須為愛國者,必須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最基本的底線。

馬恩國:效忠國家 普世標準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中華司法研究會理事馬恩國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鄧小平當年提出的「愛國者治港」,是向香港特區所有官員和公職人員提出的要求,倘有人不斷利用其公職散播顛覆、分裂、以暴力對抗中央政府的信息,絕不能被視為「愛國者」,理應不具備擔任議員的資格。

他舉其他國家及地區為例,指美國、澳洲等都有不成文規定,只有對國家效忠的人才能成為國家的公職人員,而這些國家及地區的公職人員,包括所有國會議員、政府官員、法院法官以至國家元首等,在就職時必須正式宣誓效忠國家,絕不能兒戲了事,而澳洲的候任議員更會在自己的辦公室等覆蓋國旗或展示國旗,表示效忠。

陳曼琪:履行法律 議員責任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從法律層面規定來看,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對愛國者的「要求底線」,有關人等必須履行法律上賦予的責任。

她強調,香港立法會議員的誓詞中「擁護基本法」,代表的是整份基本法,而非只擁護某幾條自己喜歡的條文。

黃國恩:治港要求 具有依據

執業律師黃國恩認為,鄧小平提出「愛國者治港」的原則,確立了愛國者的標準,而「愛國者治港」原則和愛國者標準的闡述,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是相關原則的具體法律規定,說明了包括立法會議員等治港者都必須是愛國者,及肩負起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

他強調,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具有法律依據,對國家效忠是從政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也是基本的政治要求,這有利於維護「一國兩制」,維護香港長期的繁榮穩定、改善民生以至中華民族復興的順利發展。

黃國恩指出,香港基本法是國家層面的憲制性文件,很多條文只闡述原則而沒有具體的要求,倘有不清晰的地方以至引起撕裂社會的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絕對有權根據國家憲法及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力釋法,清楚闡釋有關條文的具體意義,這與修法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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