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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杜絕「港獨」奪權可能

2016-11-10

曾淵滄 博士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進行釋法。此次釋法意義重大,其重要性與2014年8月31日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即「人大831決定」)同等重要。

香港特區回歸19年多,但是,總是有一些人不認同、不願意看到香港回歸的事實,他們就是要利用香港反中亂港,顛覆內地政權。要反中亂港,第一步是要在香港奪權。於是他們不斷透過普選行政長官、立法會選舉奪權,如果反對派中人成功地成為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成功控制立法會,就可利用行政、立法權對抗中央,為顛覆國家打下基礎。

「人大831決定」使反對派中人明白,想通過普選行政長官、奪取管治權的機會等於零,想控制立法會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於是,這些人就轉換另一個鬥爭方式,就是鼓吹「港獨」。他們中有人明目張膽鼓吹「港獨」,有人換個口號,大喊「港人自決」,並歪曲基本法,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管治香港的權力只有50年,2047年後香港的前途應該由香港人「自決」,通過「自決」來決定是否仍然留在中國。這些人以「自由思考」、「獨立思考」的幌子,在年輕人之中播種「港獨」思潮。

於是,今年立法會選舉,出現了公然鼓吹「港獨」的候選人,雖然有一部分「港獨」分子被取消參選資格,但仍有個別漏網之魚得以參選並當選。這些當選者就利用宣誓就職的機會,在立法會內宣揚「港獨」,他們以為立法會議員享有特權,可以在立法會內胡言亂語。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清楚告訴宣揚「港獨」者死了進入立法會的心,中央不容許「港獨」分子有任何機會奪權。釋法清楚說明依法宣誓是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者,不得就任相應公職。宣誓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監誓人有責任確保宣誓合法進行,對不符合要求者,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此舉足以將宣揚「港獨」者排除於立法會外。此次人大釋法也考慮到發假誓的問題。有人口不對心宣誓就職,然後再宣揚「港獨」。此次釋法清楚警告,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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