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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長毛」上得「山」多終遇「虎」

2016-11-22

柳頤衡

社民連議員「長毛」梁國雄及「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罪名成立,梁國雄被判囚7日,准以4,000元保釋等候上訴;譚得志判監7日緩刑12個月。他們的惡意違法行為,又一次得到法律的制裁。

2名被告特別是「長毛」,可謂是「久走黑路必撞鬼」--這是民間流行的一句諺語,意思就是勸那些經常做壞事的人還是應該收手,節制自己,如果長期作惡多端,總有一天會遭到報應的,不是說走夜路會有什麼「鬼」的意思。

「長毛」以為自己「大晒」,憑的是他奉行「我是流氓我怕誰」的無賴哲學。「長毛」長期在議會內擲物、掃^、爆粗和襲擊官員,並將暴力政治從議會推移到社會。他不僅帶頭暴力衝擊政府機構和中央駐港機構,還進一步侵入私人機構、企業、商店;不僅襲擊特首、官員,還襲擊普通職員。

「長毛」及「快必」去年5月在伊利沙伯體育館,星島新聞集團舉辦的全港校際辯論比賽期間,向主禮嘉賓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林鄭入場後,「長毛」及「快必」帶領示威者叫口號,煽動持黃傘的示威者衝前,場面混亂,幾乎引致暴力。活動最後未能準時開始。「長毛」及「快必」被控「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罪名。

辯方律師在庭上指2名被告當日只是和平示威,並無涉及暴力。裁判官杜浩成表示,律師說法危險,滋擾行為可能引致暴力。辯論比賽是長時間準備、涉及2千人的大型活動,被告的行為侵犯其他人的言論表達自由和集會權利,2人亦是領導者,要為示威行為負上刑責。

「長毛」的流氓行徑,不禁讓人聯想起《水滸》中的潑皮「沒毛大蟲」牛二。牛二專在街上撒潑行兇,連開封府也治他不下,後來義士楊志忍無可忍為民除害。「長毛」與「沒毛大蟲」在橫行霸道、厚顏耍賴方面,何其相似。當然,「長毛」耍賴,還有狡詐詭譎的一面,他每次進行搗亂活動時,都狡猾地打「擦邊球」,企圖逃過法律的制裁。可笑的是,此案在開審前,「長毛」竟然要挑選法官,這既是目無法紀,狂妄自大,把自己凌駕於法院和法官之上,也是企圖換了法官,妄想僥倖不被制裁。但天網恢恢,這一次他是無法脫身了。牛二撒潑的時代,還缺乏法治,但香港是當代法治社會,豈容「長毛」長期踐踏法律。因此,經常以暴力搗亂的「長毛」必受法律制裁,此次他被判囚7日,是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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