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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監局操生殺權 最快兩年運作

2016-12-08
■政府擬成立旅監局,最快可於兩至三年內投入運作,負責發牌及監管旅行社、導遊及領隊。■政府擬成立旅監局,最快可於兩至三年內投入運作,負責發牌及監管旅行社、導遊及領隊。

負責發牌監管導遊 立例訂明強迫購物刑責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翁麗娜)由6年前香港導遊「阿珍」辱罵內地赴港團消費不足,以至去年有內地旅客因拒絕在珠寶店消費被導遊及領隊毆打後不治的事件,令本港旅遊業形象一落千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剛完成草擬《旅遊業條例草案》,建議成立旅遊業監管局取代旅遊業議會,具備法定權力「一條龍」負責發牌及監管旅行社、導遊及領隊,草案訂明業界不得強迫旅客購物或威脅「棄團」,否則需負刑責。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將於下星期二討論草案。

鑑於旅遊業界不時發生違規事件。港府早於2011年就監管旅遊業諮詢公眾。剛完成草擬的草案建議由30名成員組成旅監局,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17名成員是非業界人士包括主席,業內人士有13人。商經局消息指,非業界人士佔多數,可避免「自己人查自己人」的觀感,增強公正及獨立性。

草案又建議旅監局轄下設立多個委員會,其中紀律委員會負責處理旅行社、導遊及領隊涉嫌違規的個案和投訴;調解委員會則負責處理旅行社質素和不涉及違規的投訴。政府亦會成立獨立上訴委員團,透過聆訊處理有關紀律處分和旅監局決定的上訴。商經局消息人士表示,旅監局最快可於兩至三年內投入運作。

迫客購物最高可囚2年

草案指出,旅監局會監管旅行社、導遊及領隊的行為,訂明旅行社不得與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內地組團社合作。草案亦要求旅行社不得迫使任何入境團友進入或逗留在商舖,防止導遊或商舖的職員以任何方式強迫入境團購物,又訂明無充分理由不得置團員不顧或有威脅的行為,違者最高可被判罰10萬元及監禁2年。

旅監局有法定巡查及調查權力,若搜證後查明事件涉嫌違法,可交由律政司考慮刑事檢控。當局強調,若有人妨礙或不配合旅監局人員巡查或調查,無合理辯解,則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新旅社或需50萬保金

過往旅行社違規個案,經常出現負責人與管理層權責不清,當旅行團遇上緊急事故時互相卸責,令監管機構難以跟進。新法例將訂明旅行社需要委任一名獲授權代表,讓旅監局識別誰是負責人,有關授權代表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針對屢屢違規的旅行社經營者,草案建議新開設的旅行社需具備不少於50萬元的實收資本,亦要以銀行擔保方式向旅監局支付50萬元保證金,避免有旅行社以結業再改名開新公司的形式,逃避責任,加重違規經營者開設另一間旅行社「借屍還魂」的成本。

現有旅行社若果違規次數積累到某個水平,需即時向旅監局繳交25萬保證金,繼續違規至某水平便需再繳付25萬元。

成立後凍結印花徵費

當局將向立法會申請一筆過的種子基金,作為旅監局初期營運資金,旅監局長遠會以自負盈虧方式運作,收入來源包括出境旅行團印花徵費、內地赴港團登記費和旅行社、導遊和領隊牌照費。

政府建議旅監局成立的首5年,凍結印花徵費和牌照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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