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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原副局長受賄囚18年

2017-02-18

香港文匯報訊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報道,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公開宣判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18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孫鴻志受賄所得、不能說明來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鴻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提供各種幫助,單獨或夥同其妻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折合約1,4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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