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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旅原總經理判囚16年

2017-03-01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通社報道,廣東省深圳市中級法院昨日公開宣判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王帥廷受賄、貪污案,他被控受賄4,000餘萬元(人民幣,下同)。法院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12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受賄贓款贓物依法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貪污贓款退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帥廷2003年至2013年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並非法收受財物約4,008萬元。他又於2006年至2011年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11次違規獲取火電項目開發獎,非法佔有華潤電力項目公司的財物約708萬元。

鑒於王帥廷絕大部分受賄數額尚未實際交付,屬犯罪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雖不構成立功,但為破獲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積極作用;而且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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