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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女棄保 匿台尋「政治庇護」

2017-06-09
■旺暴當晚,一批示威者在路面掘地磚。 資料圖片■旺暴當晚,一批示威者在路面掘地磚。 資料圖片

法律界指潛逃罪行嚴重 促警調查追究教唆共犯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在旺角暴亂期間被捕,其後被控暴動罪的女被告、18歲李倩怡懷疑棄保潛逃,法院已發出通緝令。據傳媒報道,李倩怡疑持旅遊簽註到台灣尋求所謂「政治庇護」。有傳言就指台灣當局已拒絕其申請。香港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指,棄保潛逃屬嚴重罪行,罪成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就有指李倩怡是在「港獨」組織的協助下到台灣(見另稿),他們指根據法例,教唆他人犯罪案情更為嚴重,警方應深入調查並嚴厲執法,追究有關人等的刑事責任。

李倩怡被控兩項暴動罪和一項襲警罪,以3,000元保釋候審。案件原於今年1月17日在區域法院再聆訊,但其代表律師當時稱,他由1月12日起已無法與李倩怡聯絡,法庭即下令通緝。其案件與另外10名同被控暴動罪等控罪者合併審理,但在本月1日開審時,李倩怡仍未現身。

旺暴案1月開審 李倩怡未現身

據《am730》報道,李倩怡懷疑已潛逃台灣。社民連前主席陶君行向該報證實,他曾接獲「台灣人士」指,有一名來自香港的少女因參加旺暴而被起訴,並在應訊前持觀光簽註到台灣,圖逗留一段時間尋求「庇護」,並向他詢問意見。他則稱即使申請「庇護」成功,該少女日後只能留台,又稱該少女既已參與當日的行動,「唔係已有心理準備(受法律制裁)麉均H」其後,他獲悉該少女輾轉向台灣政黨「時代力量」求助,故未有再跟進。

傳台拒李申請 港警列通緝名單

《香港01》其後引述「社運界」流傳消息稱,台灣當局以李倩怡不涉遭迫害和不公平審訊,故拒絕其申請。換言之,李在台灣容許逗留的期限一到,就要離開台灣。據了解,香港警方已將李倩怡列入通緝名單,當她經管制站出入境時,入境處將該人轉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法學博士、執業律師黃國恩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棄保潛逃即違反保釋條件,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未依期歸押屬於刑事罪行。

最高罰款10萬元監禁6個月

黃國恩表示:倘以簡易程序處理,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倘有人協助及教唆他人棄保潛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八十九條,刑罰將等同主體法例,但教唆他人犯罪一般被視為較為嚴重,其量刑亦會較重。

警方必須調查是否有人在背後協助及教唆她潛逃,倘有足夠證據就應執法。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強調,法律就是法律,犯法者都必須接受法律制裁,為違法行為負責,以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原則。

她呼籲當事人應面對現實,返港接受公平的審訊,又強調一旦台灣當局以政治考慮,接受其「庇護」申請,就會對當地的法律制度造成衝擊。

執業律師、民建聯副主席張國鈞表示,法院在此前已審判的案件中,已清楚指出去年初的旺角事件屬於暴亂,倘以自己因參與事件被控而申請「政治庇護」,是沒有理據和站不住腳的。

而一走了之並不能解決問題,倘被告人認為自己是無辜的,應該由法院去裁決,還自己清白,倘屬罪有應得,就應受到應得的懲罰。棄保潛逃屬於刑事罪行,除犯罪者外,教唆或協助他人犯罪者,其罪名與主犯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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