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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酒細路修例罰則 酒吧業批雙重標準

2017-06-09
■香港酒吧協會不滿修例對酒吧和零售商的規管不一。香港文匯報實習記者陳鳳鳴 攝■香港酒吧協會不滿修例對酒吧和零售商的規管不一。香港文匯報實習記者陳鳳鳴 攝

香港文匯報訊(實習記者 陳鳳鳴)政府最近提出的「禁止在業務過程中售賣及供應酒精飲品予18歲以下人士的規管制度建議」,其中針對便利店所提出的幾項新修訂建議,酒吧業界對此表示強烈不滿。香港酒吧業協會昨日表示,新修訂建議對業界不合理、不公平,批評政府對零售商及酒吧業界持雙重標準。

香港酒吧業協會副主席錢雋永指出,政府新修訂的建議對酒吧、零售商的規管不一致,有欠公允。根據新修訂建議,便利店在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時,在顯眼位置展示一個中英文的訂明告示便可享有免責辯護,免於刑責,但同一情況下,酒吧卻不能作免責辯護。

協會亦指出,當便利店及酒吧觸犯條例時,只需接受罰款,每項罰款由2.5萬元至5萬元不等,酒吧卻需面對嚴厲的懲罰,包括接受法庭聆訊、在酒牌局留下不良記錄、罰款,甚至吊銷酒牌,以致酒吧經營者血本無歸。

協會並指,政府對酒吧經營要求十分嚴苛,酒牌附加條款由最初的14項增加至現時的33項,幾經努力才可領到酒牌,但售酒時間卻比便利店短。

Paci Bistro酒吧負責人楊先生表示,「因經營的酒吧與便利店相鄰,很多人於凌晨時分去便利店買酒,隨後在門口飲酒及大聲談笑,造成噪音問題,附近居民不知內情,反對酒吧續牌,令酒吧淪為代罪羔羊。」他經營的酒吧只獲續牌半年,營業時間要縮短至凌晨12時。

錢雋永表示,已就新修訂建議的不公平現象,草擬建議書前往平機會投訴,希望為酒吧業界平反,協會亦將會撰寫建議書向食物衛生局反映相關事宜,希望政府可公平、合理對待酒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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