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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判決具明確指引 免收DQ議員訟費不可行

2017-07-24

黎子珍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日前在報章撰文,以法論法,法理清晰,他指出DQ瀆誓四人的裁決理據充分,根據法例、案例和釋法內容訂出準則,會為以後的宣誓行為起到指導性作用。他強調,敗訴須負責,訟費無數講,法庭的基本原則是,敗訴方必須要負起法律責任,而法律責任包括支付訟費。事實上,瀆誓四人必須支付訟費,不僅是遵守法治的基本要求,而且是主流民意的要求。

高等法院直接引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內容,裁定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宣誓無效,喪失議員資格。多名法律界人士認為,是次判決依照人大釋法的相關內容作出,清楚表明了人大釋法是「一國兩制」下法制的一部分,充分體現了其權威。

立法會主席的裁決並無法律效力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是次裁決理據充分,根據法例、案例和釋法內容訂出準則,相信會為以後的宣誓行為起到指導性作用。

湯家驊認為,區慶祥法官頒下的判決具有明確的指引,而在判決前,立法會主席的處理手法各有不同,難以揣測,但主席的裁決並無法律效力,現時法官清晰頒下判詞,「將準則定下來比無鵀n」。對於有人認為瀆誓四人等沒有想過會違法,湯家驊指出,有關人等在宣誓中的行為與表現不是即興而發,而是經過深思熟慮的設計和部署,而法例亦不是不知道就可以觸犯。

事實上,以往一些反對派議員違法宣誓過關,是因為被立法會主席姑息縱容,沒有依法辦事,沒有被追究責任,導致反對派政客有恃無恐,變本加厲褻瀆宣誓,叫囂對抗中央政府和顛覆內地社會制度的口號,以古靈精怪的衣飾、道具和聲調去宣讀誓詞,甚至發展到以粗言穢語侮辱國家民族和公開「宣獨」。

議員宣誓不莊嚴不真誠會被DQ

對此,回歸後擔任多屆立法會議員的黃宏發也指出,問題的根源,或在於立法會主席過分寬鬆,縱容議員違規,更不諱言「如果你明知自己唔能夠盡責,你就唔好做(主席),你做親呢個位,就要維持紀律,一寬鬆就壞秩序,令議會少數派可以玩殘多數派」。

湯家驊指出,四人的宣誓表現明顯轉變了宣誓的完整性,而且他們是不真誠、不莊重地進行宣誓,違反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參選者的宣誓規定。他強調,議員作出宣誓時,若果有少許不莊嚴或不真誠,也有機會被DQ。

瀆誓四人被法庭判決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後,戴耀廷和反對派中人要求特首林鄭月娥承諾不會提出DQ其他議員的訴訟,這是要挾林鄭承諾破壞法治。高院此次判決清楚表明:議員不能視法律為兒戲,必須依法行使其民主權利,否則就要承擔法律後果;議員既不能玩弄宣誓,也不能過了宣誓關後肆意妄為,因其言行仍然受到誓言的約束,如果出現違反誓言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仍然要受到法律追究。遭市民入稟司法覆核的瀆誓議員,倘若法庭已進入司法程序,反對派要求放過瀆誓者,更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 

敗訴須負責 訟費無數講

高院裁定瀆誓四人撤銷議員資格,兼要支付政府訟費。有意見認為,基於以往立法會的監誓人和主席從寬處理宣誓要求的做法,有關議員未能意識到他們的宣誓言行「越位」,以及所帶來的嚴重法律後果,建議政府考慮從寬處理,不堅持追討有關議員已獲發的薪金和津貼,以及在向敗訴方追討訴訟費用時酌情處理。反對派亦聲稱政府不應收取有關人等的訟費,以「修補撕裂」云云。

湯家驊強調,敗訴須負責,訟費無數講,法庭的基本原則是,敗訴方必須要負起法律責任,而法律責任包括支付訟費,又指政府一方面難以提出有力理據去請求法庭不追討敗訴方的訟費,另一方面亦應守蚨護公帑的原則。現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也強調,由於事件涉及公帑,須依從法律小心處理。

有輿論也質疑,貿然豁免違法人士的訟費,會否變相鼓勵他人違法呢?當一般市民都不可無端豁免訟費,議員作為代議士,又怎可能享特權凌駕於法律之上呢?這些訟費並不是天掉下來的資源,而是屬於全港730萬市民的公帑,為何要用公帑補貼「玩洁v的議員呢?他們有問過納稅人的意願嗎?

有市民發起網上聯署,批評瀆誓四人浪費了香港逾3,000萬元公帑,要求四人向市民及投票予他們的選民道歉認錯、支付訟費及退還議員薪津及各項開支。這顯示,瀆誓四人必須支付訟費,不僅是遵守法治的基本要求,而且是主流民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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