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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合法便民 豈能以「割地論」妖魔化

2017-08-02

簡松年律師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專業人士協會創會主席

反對派人士針對「一地兩檢」,以所謂「內地執法人員會來港抓人」等說法嚇唬市民;自「一地兩檢」方案出爐後,更繪影繪聲指方案破壞基本法,形容內地在西九總站租用土地設立內地口岸區執行內地法律是「割地」云云。事實上,只要對照外國案例和過去經驗,就能一清二楚地說明這些泛政治化言論都是捕風捉影、危言聳聽,不僅不合常理,更毫無法律根據,根本站不住腳。

許多國家和地區為了國民交通便利,早已實行「一地兩檢」。一個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國與加拿大之間的「境外入境檢查」。多年來,美加兩國已因「一地兩檢」的實施,取得了巨大的省時效應和經濟效益。即使在中國,「一地兩檢」也非新事物,今次方案便借鑑了沿用多年的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模式。10年以來,深圳灣口岸同樣為兩地交流和經濟利益帶來重大貢獻。

這些情況可見,美國作為民主法治國家,一樣在加拿大溫哥華機場以「一地兩檢」模式執行美國法律,加拿大也同意這樣的安排,當中不存在任何所謂的「割地」爭議;香港在深圳灣口岸實施香港口岸區,執行特區法律,也一直暢通無阻,沒有爭議。對美國,反對派沒有哼一聲,不會指明同樣原理的「一地兩檢」安排是「加拿大割地」;對深圳灣口岸香港在內地設口岸區,反對派又從來不提什麼破壞「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言論。現在,中國在自己的土地上,租用自己的地方,執行國家的法律,目的只為方便兩地民眾交流,反對派卻倒過來說是「割地」!如此種種,完全反映出反對派由始至終都是雙重標準,是以政治利益、意識掛帥去看「一地兩檢」,並非理性務實地由市民利益角度考慮如何利民便民,用好高鐵。

「一地兩檢」至少三好處

基本法第七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此外,「一地兩檢」既非把全國性法律不加區別地全部在香港適用,也不是在香港全境內適用,僅在西九總站口岸區一塊地方,提供內地進行出入境管制的便利。從法律上講,目前的「一地兩檢」方案,絕不存在「割地」元素或效果;內地口岸區的執法權亦有明文規定,受內地法律約束,所謂「胡亂抓人」都不過是聳人聽聞的誇誇其談。反對派將簡單的技術性問題妖魔化,無非要為造福港人的「一地兩檢」安排製造障礙。

要發揮高鐵真正效益,落實「一地兩檢」方案是關鍵。這樣的安排至少帶來三個好處:

一是便捷。離港旅客可乘坐列車到所有高鐵站城市,不需在內地再辦理通關,而抵港的乘客可選擇在內地任何一個高鐵站登車,到港時才辦理入境手續;

二是省時。在方便的基礎上,市民即可縮短旅程時間,將高鐵的真正效益發揮出來。政府文件便顯示,保守估計,廣深港高鐵香港段在50年的營運期內,平均每年乘客節省的行程時間約3,900萬小時;

三是促進經濟發展。落實「一地兩檢」省時、省力、省金錢,對香港工商金融界、專業界、旅遊業界、廣大中小企和商務旅客與內地合作聯繫,發掘商機,同樣大有裨益,最終就是有利港人發展經濟。特別香港要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以至橫跨歐亞的「一帶一路」,香港接駁內地高鐵網絡,無論如何都是香港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

相信絕大多數市民都不希望見到高鐵變成「慢鐵」,外界也不應將本屬交通、民生,不會也不可能違反基本法的議題政治化。從根本出發,「一地兩檢」關乎港人福祉,目的只是為了便利通關,方便港人出入境,立法會議員以理性溝通、務實有為的為民態度,在立法會審議支持「一地兩檢」方案,讓高鐵明年第三季如期通車,是責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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