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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新經濟 創新板掀爭議

2017-08-14
■港交所設立「創新板」的諮詢本周五結束,「同股不同權」的制度最受爭議。 資料圖片■港交所設立「創新板」的諮詢本周五結束,「同股不同權」的制度最受爭議。 資料圖片

業界多贊成納同股不同權 證券協會盼設「日落條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周紹基)為吸引更多「新經濟」股份來港上市,港交所(0388) 今年6月中啟動了設立「創新板」的諮詢,建議引入「同股不同權」制度,諮詢本周五(18日)結束。這項被視為香港近十年來,最重要的市場改革,引起投行、券商、核數師、法律人員、初創基金,甚至創業人士的高度關注。有證券界代表認為,經幾年的討論,業界普遍覺得港股可引入「同股不同權」,但仍有兩大分歧,需要在第二輪諮詢中進一步釐清,包括「日落條款」及如何為「新經濟」定義。

香港證券業協會主席繆英源對香港文匯報表示,該會歡迎港交所的上市架構新建議,亦認同建立創新板的大方向,可提供新渠道予不同投資者,以及迎合市場的需要。不過,繆英源指出,港交所定訂「新經濟、或有高增長潛力但未有盈利的公司」,才可在創新板上市,業界認為有關定義模糊,或會觸發大量主板公司分拆部分業務在創新板上市,增加現有股東的投資風險。

倡傳統企業亦可「不同權」

他指出,業界贊同設立創新板,主要希望讓投資者更清楚地去識別「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公司,所以業界認為創新板上市的公司不一定只要「新經濟」公司,即使是傳統企業,它希望以不同股權架構上市,也應該給予它們上創新板的機會,因為該股的市場估值,自會因「同股不同權」而出現適當的折讓。

他續說,「新經濟」的準則根本會因時間的推延而改變,與其不斷去修改及解釋其定義,倒不如讓所有公司能夠參與,而投資者也自然會去選擇合適的投資產品。

另一個業界的關注點,為創新板應如何設立「日落條款」。該會的立場是可以容許創新板上市公司,不設立「日落條款」,是否投資由股民自己衡量。若訂下了「日落條款」的話,一旦條款生效,該股已經不再是「同股不同權」公司,便應轉往主板上市。

企業「不同權」有利有弊

「日落條款」是指對以同股不同權上市的公司,在某個預設期限過後,不同投票權架構將會失效,讓股東回復一股一票、同股同權的架構。繆英源認為,某些公司不設「日落條款」,當然有助公司管理層的股權穩定性,但同時,指數公司一般都不主張吸納不同股權架構的公司進入指數,所以對公司管理層來說,是否設立「日落條款」是有利亦有弊,看公司如何去取捨。

該會於今日(14日)將就此事再開一次會議,並在本周四(17日)對所有會員的意見作最終整理,並提交予港交所。

會計界方面,德勤中國全國上市業務組聯席領導合夥人歐振興表示,目前全球十大市值最高的公司當中,有7隻為「新經濟」企業,顯示「新經濟」企業有很大的融資需求。

港要有配套吸引新經濟股

他認為,創新板能令香港的發展藍圖更清晰,但是否能吸引足夠的企業上市,並不由港交所左右,該所需要有更多配套支持,才能吸引目標企業進駐。由於現時港交所仍未為創新板提出實際的法規,料企業最快要到明年底,才能有創新板成功上市的案例。

歐振興續稱,創新板應有清晰的風險披露,以及提高架構透明度的機制,加強投資者對所投資的了解。

港交所6月中就設立「創新板」及檢討創業板推出諮詢文件,當中創新板分為創新主板(新板)及創新初板(初板)兩部分,均允許同股不同權,旨在吸引新經濟企業來港上市,提高香港競爭力。根據建議,「新板」將對散戶開放,採取與現時港股主板相似的監管政策。「初板」將只對專業投資者開放,上市要求較鬆。同時,兩板均設快速除牌機制,避免成為「造殼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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