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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提反建議 倡允局部集體訴訟

2017-08-14
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反對設立「創新板」,應先完善香港的投資者保障,引入類似集體訴訟權系統,容許小股東就權益向大股東提訴訟。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反對設立「創新板」,應先完善香港的投資者保障,引入類似集體訴訟權系統,容許小股東就權益向大股東提訴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周紹基)經歷阿里巴巴棄港赴美上市的事件後,本港業界傾向支持港交所(0388)設立創新板的構思,但仍有不少人士認為,本港毋須設立創新板。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就表明反對「創新板」的設立,指出應先完善香港的投資者保障,並建議本港引入類似集體訴訟權的系統,只容許小股東就權益向大股東提訴訟。若果成事,本港根本不用另設創新板,主板也可以實行「不同股權」架構。

仿傚美股 主板也可「不同權」

美股就沒有如港交所所建議的板塊分隔,若在美國,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權形式上市,同時小股東擁有集體提出訴訟的權力,投資者皆有資格參與,訴訟期間可以沽貨,若贏不了官司,不需付律師費,對小股東最有利在於被告公司須反證自己無犯錯,否則即屬默認事實。本港由於採用普通法,不容許包攬訴訟,所以本港小股東並沒集體訴訟權,只能靠公司的披露、獨立非執董的監察、監管機構的執法去維護權益。

譚紹興認為,本港可研究部分開放集體訴訟權,只容許小股東就權益向大股東提訴訟,局限於金融領域。他認為,只要有本港只要有集體訴訟權,就不用另設創新板,因為這會加重港交所的營運負擔。

憂新經濟股持續來港難為繼

他又說,香港設立創新板,目的只為搶客,競爭一些內地的初創公司來港掛牌,先不論外資基金對有關公司有否興趣,相信很多本港投資者也未必會積極投資創新板。「當然若吸引到阿里等美國掛牌的公司,回港作第二上市,某程度上會令創新板有數隻明星股,但可持續發展上就很有疑問。」

他憶述說,「當年阿里在美國上市,大型電視台全程直播及跟進,當地市場的氣氛也熱切,造就了阿里這隻股份的高知名度及高交投量,美國上市的PE也遠高於香港,所以阿里選擇到美國上市是正確的決定。」他反問道,如果港交所設立創新板,本港又會否有相似的配套去支持該板上市的股份?

他舉例指,去年港交所推出約10隻的期貨產品,所知的市場人士並不多,部分幾乎沒交投,但卻要迫使業界更新系統。此外,很多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成交也是寥寥無幾,他直言,港交所不斷創造新產品,卻讓其「自生自滅」,長此下去,將耗費大量港交所的資源,對其股東並沒有利益。他總結說,創新板本身並沒意思,關鍵在於市況暢旺與否、能否吸引投資者,港交所有必要加強推廣工作。

金發局建議優先對主板改革

曾任港交所董事的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早前亦公開表示,創新板只會淪為三流板塊。他表示,香港只需設立一個板,同時規管公司上市及收購合併,遵守一套上市規定,把主板及創業板好處集而為一,並減輕上市流程的麻煩及成本,相關上市規定由證監會管理。

此外,金發局也發表報告,雖支持建立創新板的大方向,以及港股引入不同投票權架構,但認為要吸引新經濟公司上市,只需修訂《上市規則》,在現行主板下,以特別股份代號標示交易,不一定要設立創新板。金發局並建議港交所先推行其他較迫切的改革,即在目前設想的「創新主板」理念下創造新的市場分割,以及將創業板重新定位和收緊相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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