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於劉小麗等人涉嫌「無牌」(未獲認可)在公眾場合籌款,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劉小麗等人多次在公眾地方籌款,假如並非慈善用途,按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必須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申請,否則即屬違法,可被罰款及監禁3個月。香港文匯報記者查證,民政事務總署在8月份的非慈善籌款許可列表上,並無劉小麗等人或組織之申請許可。陳曼琪表示,市民遇上該類情況如有懷疑,可以報警處理。
稱「議員」涉藐視法庭
對於8月13日,「社區院線」以「立法會議員」頭銜為劉小麗宣傳電影籌款活動。陳曼琪解釋由於法庭已經撤銷劉小麗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所以她如果仍然使用該頭銜,有可能觸犯藐視法庭罪。若電影播映會以「立法會議員」作招徠籌款或意圖令他人受損失,亦有可能涉及欺詐罪。陳曼琪認為13日當晚,籌款即使在社區會堂門口外進行,但同樣涉嫌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內有關公開進行非慈善籌款的條例。
劉小麗疑似在網上公佈其個人銀行戶口,作籌款用途。陳曼琪指出,假如情況屬實,劉小麗此舉可能違反了她本來向銀行聲明的戶口用途。她續說,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及第155章《銀行業條例》,銀行有責任先行封鎖有關涉事戶口,及向警方申報,然後作出詳細調查。因為根據法例,倘銀行知情不報,本身也有可能觸犯法例。■香港文匯報記者 齊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