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三丑」中的戴耀廷近日在接受傳媒訪問時,引用英國大法官、現特區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Lord Hoffmann)在2006年的一宗案例有關「公民抗命」的寬鬆解讀,來質疑高等法院上訴庭就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的判刑。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在接受電視訪問時已踢爆戴是在斷章取義。有網民也指出,賀輔明在判詞中表明,「非暴力的、純粹和平的抗命行為可以饒恕」,即涉及暴力的就不能饒恕,並批評戴歪曲論法,令母校港大及倫大蒙羞。
戴耀廷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聲稱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中批評所謂「違法達義」的歪風,但「他們完全看不到一個社會,正正需要他們所說的那股『歪風』,才能有真正的文明」,並引用賀輔明在2006年一宗案件中,「清楚地說明,公民抗命在普通法有悠久及光榮的歷史。......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考慮公民抗命者真誠的動機。這與上訴庭對公民抗命非常負面的定調,正好相反。哪一個更文明,自有公論」云云。
譏應重讀法律 嘆令港大蒙羞
R v. Jones(Margaret)是英國上議院於2006年審理的上訴案件。2003年,包括Jones在內的7名反戰人士闖入英格蘭費爾福德鎮的皇家空軍基地,抗議英、美向伊拉克發動戰爭。各人分別被裁定擅自闖入私人地方及刑事毀壞等罪名,上訴至上議院。
有港大網民在自己fb發表文章,並獲不少人轉發。他首先批評道:「唉,戴耀廷副教授。 我真的建議你回去再修一個法律學位吧。 首先,我要提醒你,法律學者,甚至一個正直的人,都不應該斷章取義。而且,你要引用英國終審法院的法官的話,就更不能歪曲人家,只是局部引用人家的言詞達到自己的政治和個人利益。 其他的黃色律師可能放過你,但我就不會,因為你有點讓我們的母校港大及倫大蒙羞,況且你是錯到離譜。」
僅引用引子 隱瞞「真判詞」
該名網民指出,戴耀廷引用的R v. Jones(Margaret)案中,賀輔明的確提到「公民抗命」在英國確有悠久的歷史,更列舉女權運動的時候犯法的人作例子。「但是,你要記得,這不是案子的判詞,而只是對自己的判決一個下面真正判詞的引子而已。 在英國法律裡面,一個引子不能成為權威的。......Hoffmann大法官跟著(着)下來的話才是真正的判詞理據,你卻沒有引用。」
在真正的「審判理據」部分,賀輔明指出,「但違法者及執法者雙方都會認同一些相關的慣例。抗爭者的行為須合乎比例,並不會構成過度的破壞或不便,而且他們會以承擔法律制裁以證明他們信念真誠。」
煽暴自鳴得意 扭曲法官原意
該名網民點出,賀輔明判詞中的意思,是指非暴力的、純粹和平的抗命行為可以饒恕;「警察/執法人員和平,你暴力的話就不能饒恕了-Hoffmann 沒有只說,但是你問他,他的答案是肯定的。我們要看的,是黃之鋒三人在東北案事件發生的時候抗議者有沒有暴力,以及暴力是否由執法人員引起。再引申開去,就是暴力開始,你還去鼓勵,還是想辦法制止。如果你不但不想辦法遏止,還洋洋得意,或者更進一步挑釁,相信Hoffmann是會極力反對和嚴厲判刑。」
事實上,雖然法院當時稱尊重各人的「真誠信念」及「公民抗命」行為,但「你不能認為事情是正義,就可以不顧現行的法律和體制,做出暴力的行為」,加上「在英國是一個可透過司法、民主程序處理法律及政策爭議的脈絡下」,涉案各人的行為不合理,因此亦不合法,並駁回有關人等就定罪的上訴。 ■香港文匯報記者 羅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