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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草案二審 侮辱國歌或被追究刑責

2017-08-29
■學生組成的合唱隊在慶回歸的活動上高唱國歌。資料圖片■學生組成的合唱隊在慶回歸的活動上高唱國歌。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國歌法》草案昨日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加大了對侮辱國歌行為的懲處力度。草案二審稿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告及私人喪事等不得使用

據了解,對於草案一審稿規定的不得奏唱、使用國歌的場合和情形,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商業廣告不得使用國歌,公益廣告是可以的。草案二審稿對此明確規定,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不得有不尊重國歌行為

為鼓勵和提倡公民和組織奏唱國歌,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草案二審稿同時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為加強國歌教育,草案二審稿規定: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助弘揚愛國民族精神

參加審議的與會人員認為,制定國歌法對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義。草案針對實際中國歌奏唱、使用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對國歌奏唱場合和禮儀等作了規定,同時充分體現規範與引導並重的原則,積極鼓勵人民群眾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其主要制度規範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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