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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正言駁訟棍歪論

2017-08-29

戳破反對派「美化暴力」詭辯邪說

律政司就3年前分別衝擊立法會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兩案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早前改判16名被告即時監禁,包括判囚「雙學三丑」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6個月至8個月。反對派不甘同伴成為階下囚,在無憑無據下,極速抹黑香港司法系統,大肆抨擊這是「政治判決」,又將16人美化為「良心犯」。作出如此歪理者,更不乏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反對派中人,包括前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大學法律學者。

歪理說得過分,有識之士自然站出來激濁揚清。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發表聯合回應,指沒有任何跡象顯示判決建基於法律以外的因素,若對判決提出沒有根據的抨擊,言論既不合理也有損香港司法及社會整體利益。另外,多名現任及前任司法系統、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首長,也站出來為有關上訴決定和判決講公道說話,積極向公眾說明事實。

香港文匯報將雙方言論整合對照,讓真理越辯越明。 ■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庭佳

1、爭取民主公義 毋須「抗命違法」

歪論 「佔中三丑」之首、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引用英國大法官賀輔明(Lord Hoffmann)在2006年一宗案件中的判詞)「公民抗命」在普通法有悠久及光榮的歷史。有人真誠地違反法律去挑戰法律或政府行為中的不公義,那才是文明社會的標記。

正解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違法達義」的說法根本不成立,雖然歷史上的確有人「公民抗命」, 但在香港「違法達義」的青年爭取的是民主,而「雙普選」已寫在香港基本法之內,完全可以按照法律去做。可以合法去做的事情,我們就不應該違法,不能為了達至理想而去違法。

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公民抗命」並非法律概念,只是哲學概念,並不能成為答辯理由,不會因此就會變成無罪,只可是求情因素。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賀輔明指明「公民抗命」是有局限的,你(戴耀廷)又不提局限,說一些不說一些,判詞指你超越局限你又不提!

2、申請刑期覆核 絕非「政治檢控」

歪論 公民黨前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吳靄儀:袁國強一定要覆核到他們(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入獄為止,若說事件不是「政治檢控」,就是掩耳盜鈴。原審法官已判了他們做社會服務令,為何他們已經服了刑,都要強行覆核到他們坐監?

正解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政府如覺得判刑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可申請刑期覆核及要求法院制定量刑指引,就一些暴力案件制定量刑指引並非新鮮事,如十多年前扑頭行劫十分嚴重,最後上訴庭決定以判監8年為量刑起點。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原訟庭的判刑明顯有誤,裁判官的理據也顯然有問題,因此袁國強在無可奈何下只能上訴,而上訴庭的判決亦支持其觀點。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譚允芝:裁判法院不習慣處理爭議性如此大的案件,也缺乏判刑指引,導致早前大型社會活動的案件判決參差,若律政司覺得是時候向上級法院尋求指引,也是無可厚非。

3、誣指「政治判決」 破壞法治信心

歪論 公民黨前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吳靄儀:蠻橫的判決,令政府最忌憚的青年領袖即時喪失政治前途,能怪人認為其中有「政治考慮」嗎?

正解 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指控上訴庭對示威者判刑有政治動機,完全沒有任何根據,會破壞公眾對司法獨立的信心,這是不負責任的指控,不應作出。

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若說法官是受到壓力,又或者是因為他自己的政治傾向,違反法理「夾硬」去判,其實是在說他違反了自己法官的誓言,違反了法官的守則,這些全部都是極嚴重的指控。若你將主觀的懷疑,營造到好像講述一個客觀的現實的話,這就不妥當了。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湯家驊:是次判決並非「政治判決」,判詞中最少提到原審法官5個判決謬誤。在沒有證據下指控法官受到「政治操控」而作出「政治判決」,是極嚴重指控,特別是某些受過高等法律訓練的人,其實是試圖透過政治力量影響法官判決,是否為了追求民主就可以不惜破壞法治?

4、糾正原審錯誤 並無「重審」案件

歪論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上訴庭是次偏離廣為接納的法律原則「重審」案件,他們不應該推翻或違背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自己再去演繹事實,得出不同的事實結論再判案。

正解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譚允芝: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無就三人(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的理念做事實裁斷,判詞已闡述了充分理由。如果該案的原審沒有原則性錯誤,上訴庭不會更改判決。

5、罪證確鑿 談何「政治犯」「良心犯」﹖

歪論 公民黨主席、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梁家傑:香港已經進入了一個「良心政治犯」的年代,肆無忌憚地打壓,顯示政權懼怕年輕人。

正解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譚允芝:說法過激,「政治犯」一般是指不同意執政者的人,被蒙上不相干的罪名,明顯是他無罪,是強行冤枉他。現在根本不是這個情況,他們(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事前已知道是違法。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湯家驊:完全無根據,這些稱呼的潛台詞是他們並非有罪,顯然與事實違背。

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他們的罪名是非法集結和煽動非法集結,且過程當中還有暴力行為,一切皆顯示出他們是真正的罪犯,並非所謂的「良心犯」或「政治犯」。之前他們被判社會服務令,又不見你們(反對派)說是「政治犯」,現在判監你們就說是「政治犯」。

6、律政司內部討論 要求公開無理

歪論 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大律師郭榮鏗:(回應有報道稱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推翻下屬決定,堅持覆核刑期)若要證明案件沒有摻入政治因素,最好的方法就是公開袁司長與檢控科官員的意見。市民知情,自有公允評論。

正解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上訴的權力由律政司司長而非刑事檢控專員持有,兩人多會商議至達成共識,如意見相異,律政司司長作為刑事檢控專員的上司,仍有最終決定權。

律師會會長蘇紹聰:如每次對律政司的決定不滿,也要公開討論過程及指引,會開了一個先例,是否以後每單牽涉政治的案件,都要公開拿出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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