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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及香港法律有關宣誓條例

2017-09-02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立法會誓言須按附表2所列的格式作出: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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