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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通過 港澳將實施

2017-09-02

最快下月審議列基本法附件三 篡改侮辱屬刑事罪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國歌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武增表示,國歌法是對國家象徵和標誌進行規範的立法,根據香港基本法及澳門基本法規定,屬於應當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將按照法定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她表示,「把維護國歌尊嚴與所謂公民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對立起來的觀點是錯誤的。」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構成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國家立法對國歌的奏唱場合、奏唱禮儀等進行規範,各界已呼籲多年。國歌法草案今年6月正式出台亮相,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度審議,昨日進行表決,獲高票通過,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快在10月的會議上,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及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三。

規範奏唱場合禮儀曲譜

武增表示,國歌法建立起一系列制度。首先,從應當奏唱國歌和不得奏唱國歌兩方面,明確國歌奏唱的場合。第二,明確奏唱國歌時的禮儀,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第三,為保證國歌的奏唱效果,規定國家要組織審定國歌標準演奏曲譜、錄製。第四,明確對於侮辱國歌行為的處罰。

她表示,國歌法將適用於港澳。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香港及澳門回歸後制定了實施國旗法和國徽法的法律,是通過本地立法的方式予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歌法後,將適時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及澳門應當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切實予以貫徹實施。

「國歌和國旗、國徽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這是憲法明確規定的。」武增說,憲法還有一個重要規定,就是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所以,國歌法第三條就明確規定,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尊嚴。尊重國歌、了解國歌、會唱國歌,是對每一個公民基本的要求。

與言論表達自由無對立

武增強調,把維護國歌尊嚴與所謂公民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對立起來的觀點是錯誤的。國家要對公民合法的權益予以保障,同時公民不得濫用自由和權益,對辱沒國家的尊嚴、損害民族感情、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必須予以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國歌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上述規定,有人提問,究竟是怎樣侮辱國歌的行為會構成犯罪,追究刑責。武增表示,必須構成刑法裡規定的罪行才會追究刑事責任。

她以國旗法為例指出,在國旗法適用的香港特區,有人有侮辱國旗行為,就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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