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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判詞重點

2017-09-12

■答辯人等犯案時連同其他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以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是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的大規模擾亂行為,在適用的判刑原則下,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的判刑選項

■以暴力手法衝擊立法會大樓,他們不僅損害立法會作為民意象徵的尊嚴,也妨礙其他同時在廣場合法和平集會人士表達他們意見和訴求的權利,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可能會引起持不同意見者肢體的衝突,後果可以十分嚴重

■法庭對這些違法者處以判刑時,必須維護立法會的尊嚴、保障其他在合法和平集會人士的權利,和防止暴力的情況在立法會廣場再次出現。因此,法庭需要給予阻嚇這判刑元素更大的比重,對答辯人等的判刑必須具足夠的阻嚇力:一方面,要阻嚇他們重犯;另一方面,要阻嚇他人模仿他們以暴力衝擊立法會的嚴重不法行為

■答辯人等不能說他們是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或是為了表達反對東北發展項目的訴求,而被定罪和判刑。他們被定罪和判刑是因為他們僭越了法律為和平集會訂下的界線,以嚴重違法的暴力手段,衝擊立法會大樓

■答辯人等說他們不是使用暴力,而只是使用武力或激烈的手段,原因是他們的目的是反對東北發展項目撥款,要把他們反對的聲音帶進財委會。此說法絕對不能成立,因為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暴力,要按他們當時的行為以客觀的標準來衡量,不受他們主觀的看法或行事的目的左右

■答辯人強調他們是因「公民抗命」而犯案,但該說法在本案不是輕判的理由,因為他們以暴力衝擊立法會不符合有關案例所提到之「公民抗命」的精神,而是屬罔顧法律,並以暴力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的擾亂行為

■「公民抗命」涉及犯法的手段,必然是違反了香港基本法,故當以「公民抗命」而行事的人犯下的是刑事罪行,他們便不能以「公民抗命」為開脫罪行解釋

■以「公民抗命」為違法動機的犯案者不能以此為藉口,完全漠視法紀而肆意行事,他們仍須有一定的節制,不能為所欲為,並且他們亦要以認罪及接受刑罰來表達自己對信念的「真摯」

資料來源:上訴庭判詞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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