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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嚇暴力犯法 唯有即時監禁

2017-09-1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13名衝擊立法會財委會東北撥款會議的示威者,上月中被上訴庭由社會服務令改判入獄8個月至13個月,反對派隨即聲言判刑「太重」。上訴庭昨日在判詞中批評,各被告以暴力手段表達訴求,不僅損害立法會作為民意象徵的尊嚴,也妨礙其他和平集會人士表達訴求的權利,而在極端情況下可能會引起持不同意見人士發生肢體衝突,後果可以十分嚴重,若不予以阻嚇性的判刑,社會必然會陷入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

為維護立法會尊嚴、保障和平集會人士的權利,及防止同類暴力事件再次出現,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以阻嚇各被告再犯,及阻嚇他人模仿他們的暴力行為。

輕判暴行社會必陷混亂

上訴庭在判詞中表示,原審裁判官判處答辯人等社會服務令,是犯了法律和原則錯誤,指原審裁判官在聽取初步求情時,早已表明不會考慮具阻嚇的判刑,似乎是說既然那些認為用暴力集會是對的人仍然會這樣做,所以具阻嚇力的判刑並無需要或無用。

上訴庭認為,若原審裁判官的看法是對的話,則只要任何人堅決持續干犯任何嚴重罪行,任何具阻嚇力的判刑都是無須或無用的,法庭也不需或不用處以這樣的判刑,「這樣的話,社會必然會陷入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本庭必須嚴正指出,原審裁判官的看法完全是錯誤的。」

上訴庭強調,法律只認同和保護和平集會權利,對於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法庭會給予懲罰和阻嚇這兩個判刑元素極大比重。至於犯案者的個人情況,無論犯案動機或原因是他們自認為多麼崇高,一般來說全不是有力的求情及輕判理由。

上訴庭指,在立法會外參加集會的人士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來表達他們的訴求或主張時,不僅損害立法會作為民意象徵的尊嚴,也妨礙其他同時在廣場合法和平集會人士表達他們意見和訴求的權利,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可能會引起持不同意見者的肢體衝突,後果可以十分嚴重。

法庭對這些違法者判刑時,必須維護立法會的尊嚴、保障其他合法和平集會人士的權利、防止暴力的情況出現在立法會廣場的集會。

足夠懲戒阻止他人效仿

上訴庭強調,雖然此案不是最嚴重的非法集結,但如此大規模衝擊正進行會議的立法會綜合大樓是前所未見的,顯示了此案的嚴重性。基於以暴力手法衝擊立法會大樓,令答辯人等的犯案情節更見嚴重,也加重他們的罪責,法庭亦因此需要給予阻嚇這判刑元素更大的比重。

對答辯人等的判刑必須具足夠的阻嚇力:「一方面,要阻嚇他們重犯,另一方面,要阻嚇他人模仿他們以暴力衝擊立法會的嚴重不法行為。」

對於答辯人等辯稱,他們當時使用的不是暴力,只是武力或激進的手段,因為他們的目的是反對財委會通過東北發展項目的撥款,要把他們反對的聲音帶進財委會,上訴庭反駁指,答辯人等的說法絕對不能成立,因為某些行為是否構成暴力,是以客觀的標準來衡量,不受施加暴力者的主觀看法或行事目的而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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