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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廣播:潘達強拒交罰款 官令查封財物

2017-09-16

民間電台於2012年涉嫌在政府總部外無牌非法廣播,成員潘達強經審訊後被裁定5項「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訊息」罪成,罰款4,000元,潘拒交罰款,案件昨於沙田裁判法院再度提訊,潘聲稱《電訊條例》已過時,以「公民抗命」為由堅持不交罰款,裁判官黃士翔遂頒下財物扣押令。

潘達強散庭後稱,已有足夠心理準備接受刑罰,但形容自己是無奈接受,日後仍會繼續循開放大氣電波方向努力。

辯方律師文浩正庭上指,潘達強不是為私利或想挑戰法律制度,「公民抗命」只是想引起公眾關注,要求政府開放大氣電波。

被告聲稱《電訊條例》過時兼違反《人權法》及特區基本法,被告早前在終審法院上訴被駁回後,已預期接納刑罰,明白不交罰款可被判監。

控方隨即提醒文大狀,控罪只可判罰款,若被告經濟能力無法支付罰款才應考慮判囚。

潘達強早前曾就5項「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訊息」傳票控罪的定罪,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上月作出裁決,拒絕受理上訴,案件最終交由原審裁判官黃士翔開庭處理。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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