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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煽「獨」挑戰「一國兩制」

2017-09-24
■湯家驊批評不負責任的政客以至學者,把社會對立面推至另一新高峰。 fb截圖■湯家驊批評不負責任的政客以至學者,把社會對立面推至另一新高峰。 fb截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羅旦)香港各大學校園近期出現不少鼓吹「港獨」的標語,十大院校校長會要求學生清除這些明顯違反基本法的宣傳品,各學生會卻聲稱這是「言論自由」。行政會議成員、「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在fb撰文,強調鼓吹「港獨」不但違反香港法例,更挑戰國家在特區行使主權,直接挑戰「一國兩制」的合理性和持續性,不負責任的政客以至學者更推波助瀾,把社會對立面推至另一新高峰。倘所有人只是袖手旁觀,容忍這種挑戰香港基本價值觀的理念繼續發酵、滋生,絕非特區之福。

湯家驊在題為《煽動「港獨」之刑責》的文中指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任何人「發表煽動文字」、「刊印、發佈」、「煽動刊物」,可被判監兩年。同一條例第九條就何謂「煽動」有以下的解釋:「煽動意圖」是指意圖對中央或特區政府「引起憎恨」或激起居民對其「叛離」、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或惡意」。

有學者曲解非暴力不違法

他認為這些條文顯示,根據香港現行法例,煽動罪並不需要涉及暴力或其他違法行為,「有學者公開堅持鼓吹『港獨』言論,若不涉及暴力或不法行為,不構成刑事行為。

明顯地,這些意見乃建基於政治立場,但在法律上是錯的。我個人也不認同煽動罪應包括非暴力或非違法行為;但不會被檢控與不應被檢控是兩回事。我絕不會輕易誤導年輕人,讓他們以身試法,自毀一生前途。這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湯家驊分析,在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引入了《國際人權公約》,和訂立了《人權法案條例》後,相關的《刑事罪行條例》是否仍然有效,在國際間尚沒有權威性的法律定位這應否被視為刑事行為,他個人也不認為非暴力及非違法之言論應被視為刑事行為,「但『港獨』乃一種與國家統一、基本法及『一國兩制』誓不兩立的政治思想。這政治思想不但挑戰�荌禤a在特區行使主權,更直接挑戰「一國兩制」之合理性和持續性。」

他續說,「沒有『一國兩制』,我們絕大可能不會有任何自由或價值觀,而『港獨』在一些不負責任的政客推動下,卻對年輕人特別有吸引力。若所有人只是袖手旁觀,容忍這種挑戰�荍畯怜禰遙靋�觀的理念繼續發酵、滋生,絕非特區之福。」

倡立例授權拆「港獨」標語

因此,湯家驊雖建議修改《刑事罪行條例》,將煽動罪局限於涉及鼓吹暴力或不法行為的言論時,也要研究通過新的法律條文,授權公眾場所持有業權或管理權者,可於某一時限內拆除鼓吹「港獨」的標語或其他宣傳品。

假若業權人或管理人拒絕或疏忽執行這法律責任,則可授權執法人員進入該公眾場所除下有關標語或其他宣傳品。「這亦不失為一種中間落墨,保障國家安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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