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昨日在高等法院續審。行政會議秘書黃潔怡作供,指行會成員在就任時及其後每年均須申報「個人利益」和「財務利益」,前者公開予大眾查詢,後者則只供行會秘書處查閱。根據控辯同意事實,曾蔭權自上任後,每年均有申報其「個人利益」,但秘書處翻查資料時,卻未能找到曾蔭權於2005年至2008年的「財務利益申報表」。
黃潔怡於2012年、即前特首梁振英上任後才擔任行會秘書,她曾應廉政公署要求提供部分行政會議的文件。
控方提到,以行會成員身份接受外訪贊助或收取價值超過2,000元的禮物,亦須在14天內向行會申報。
黃潔怡認同此說,因贊助或禮物均是利益的一種,故行會成員收受後亦要申報。申報利益是行會成員的個人責任,為確保行會可就相關議題作出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討論,若成員就會議中個別議題有重大相關利益,無論該利益是否涉及金錢,成員亦須避席。
控方其後提到,行會2008年7月討論向雄濤發牌事宜時,行會成員夏佳理曾申報他是雄濤股東,行會秘書處遂向曾蔭權建議讓夏佳理避席,並不向他發相關文件。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