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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外傭與僱主同住 入境處:無增被剝削風險

2017-10-05
■外傭為爭取不與僱主同住,不惜打官司。 電視截圖■外傭為爭取不與僱主同住,不惜打官司。 電視截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一名菲傭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強制要求外傭必須住在僱主家中的規定,有否違反基本法,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續審。政府一方不認同菲傭指入境處越權的說法,強調外傭受勞工法例保障,要求外傭超時工作的僱主定會被刑事起訴。

代表申請人Lubiano Nancy Almorin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庭上稱,入境處將「同住規定」列為簽訂合約的強制條件,做法是「走後門」及越權。

惟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反駁申請人的說法,強調入境處的做法並沒有違背或超越《入境條例》賦予的權力,澄清上述權力是寬闊及靈活的。

申請人一方質疑,若外傭違反有關規定,會影響日後來港工作的申請。余指入境處有權對外傭的申請再作考慮,並只關乎行政問題。

余指,有關爭議只關乎規定是否合法,而非直接影響外傭的權利,余認為申請人一方未能證明有關規定明顯地增加外傭被剝削的危機。

至於申請一方昨引述不同研究指出,不少僱主未有在法例訂明的休息日,給予外傭24小時休息時間。余指,外傭亦受香港的《勞工法例》保障,假若僱主未有根據法例提供每星期一日的休息日,僱主可被刑事起訴,因此以上問題與同住規定無關。

雖然有不少外傭投訴僱主提供的居住環境不佳,惟余若海說,香港居住環境擠迫,但居住環境問題與奴工或強迫勞役問題無關。假若外傭不喜歡其僱主,即使沒有同住規定,外傭亦不可能繼續為僱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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