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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羅周8月被判入獄 法理充分彰顯法治精神

2017-11-14

華思言

日前,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3人就今年8月高等法院上訴庭判處其監禁6個月到8個月的刑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將在明年1月聆訊。回顧律政司對黃羅周三人刑期的司法覆核以及今年8月高等法院上訴庭所作出的判決,社會大眾就可以看到,律政司是鑒於黃羅周三人在2014年9月參與及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行嚴重,因而依法提出刑期覆核。高院上訴庭是根據《公安條例》第十八條等相關法例,以控罪的性質、犯案手法和3名被告的態度,強調必須向以行使集會名義漠視法紀的行為給予阻嚇性刑罰。上述判決得到了法律界人士和主流社會的高度認同,認為法理依據充分,量刑適當,充分彰顯了香港的法治精神。

律政司依法提出刑期覆核

2014年9月,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在特區政府總部東翼空地前參與非法集會,並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還作出了擾亂秩序行為、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2016年8月東區裁判法院裁定3人的上述罪名成立,分別判處周永康3星期監禁,緩刑1年、羅冠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黃之鋒80小時社會服務令。對此,律政司認為該判決忽略3人罪行的嚴重性,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要求改判即時入獄。

高院裁定黃羅周罪行嚴重 需即時入獄

今年8月17日,高等法院上訴庭作出裁定,將3人的社會服務令及緩刑改判為即時監禁,黃之鋒為6個月,羅冠聰為8個月,周永康為7個月。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根據《公安條例》第十八條,3人所涉的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3年監禁。以控罪的性質、犯案手法和3名被告的態度,社會服務令和緩刑令都是違反判刑原則和極為不足的判刑,絕不能反映控罪的嚴重性。法庭考慮到案情、動機等因素,認為必須向以行使集會名義漠視法紀的行為給予阻嚇。判詞還指出,假以自由行使權利為名,而實質是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會導致社會陷入混亂狀態,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也令其他人士無法行使其應有的權利和自由。如該情況未能有效制止,則自由、法治都是空談。

各界認同律政司提出覆核及上訴庭裁決

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以及上訴庭的判決,得到了許多香港法律界人士和主流社會的高度認同,許多法律界人士指出黃羅周3人並非「政治犯」,他們是打着爭取「自由、民主」的旗號,實際上是嚴重破壞公眾秩序的刑事犯,判處其入獄是彰顯法治精神和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政府如覺得判刑不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可申請刑期覆核及要求法院制定量刑指引,就一些暴力案件制定量刑指引並非新鮮事,如十多年前扑頭行劫十分嚴重,最後上訴庭決定以判監8年為量刑起點。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說,原審法庭的判刑明顯有誤,因此律政司在無可奈何下只能上訴,而上訴庭的判決亦支持了律政司的觀點。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譚允芝表示,上訴庭的判刑理據相當充分,她批評反對派說法過激,指「政治犯」通常是因意見與執政者相左,明明無罪卻被蒙上不相干的罪名,但黃、羅、周等人事前已知道他們作出的是違法行為。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表示,市民有權利上訴,亦要接受律政司有權利要求法庭解決法律問題。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湯家驊表示,法官判詞已說明有五大原因需要上訴,若律政司不提出刑期覆核,才是不負責任。香港律師會會長蘇紹聰表示,律政司是否提出覆核申請是建基於法理根據,若認為下級法院犯了法律錯誤,以及判刑明顯不足這兩項條件下,就應該作出覆核申請。根據上訴庭法官判詞的內容,說明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不可以說是不合理和不合法」。律師會前會長劉漢銓也說,若律政司上訴無理,上訴庭也不會加刑及改判即時入獄。

從法庭的判決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黃羅周3人被判6到8個月的刑期,並非因為他們的政治主張,而是他們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正如法官的判詞所指出的那樣,他們干犯的罪行,最高可以判處3年刑期,而實際判處6到8個月刑期,已經考慮到具體案情、犯罪動機等等諸多的因素,是法治精神的體現。反對派聲稱黃羅周3人是「政治犯」、律政司提出的司法覆核是「政治檢控」、法庭判決是「政治審判」等等荒謬說法,顯然是對香港司法制度的極大傷害。因此,相信終審法院在審理黃羅周3人的上訴時,一定會按照香港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作出公正的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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