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強 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榮譽主席兼首席會長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國歌法的目的在於讓國歌得到尊重,防止、避免有人貶損或故意侮辱國歌,而按一般原則,國歌法在港實施時不會設追溯期。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盡快進行國歌法的本地立法,既是香港特區政府履行憲制職責的應有之義,也是維護國歌和國家尊嚴,增強市民國家意識的必要之舉。有反對派人士指國歌法擾民,存在不少「灰色地帶」,更是強迫市民「愛國」云云。這完全是無稽之談。在香港從來沒有人強迫誰要愛國,但卻絕不能容許辱國、損害國家尊嚴的行為,訂立國歌法目的就是要捍衛國歌尊嚴,這是根本,至於具體的執法問題,完全可以在立法之中解決,但卻不能捨本逐末,不必糾纏枝節,以所謂執法問題企圖否定國歌立法。一個人是否惡意侮辱國歌,怎可能判斷不出來?
國歌法已於10月1日在內地正式生效,其中第15條列明:「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已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不論從憲制責任以及維護國歌尊嚴的角度,香港都有必要從速完成國歌法立法。否則,在一國之內,唯獨香港沒有維護國歌的法律,香港還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嗎?
國歌立法具必要性和迫切性
近年,部分極端球迷屢屢在球場上搞事,在賽前奏國歌時,一邊舉起黃傘背向球場舉中指,一邊大聲噓國歌,令人側目,亦拖累香港足球隊被亞洲足協批評甚至處罰。這些極端球迷高舉所謂本土旗幟,但所作所為卻是不斷損害香港的利益,說明所謂「本土派」、「港獨派」不過是掛羊頭賣狗肉,而他們侮辱國歌的行為更再次證明香港有必要及早訂立國歌法,禁止侮辱國歌的行為。這不但是要以法律手段維護國歌尊嚴,更是向「港獨」分子劃下清晰的紅線:國歌絕不容許侮辱,「港獨」分子借國歌發難的行徑,必定會遭到法律的制裁,藉此令「港獨」分子不敢越雷池半步。
訂立國歌法本來是國際通例,例如美國國歌法例是被列入國旗法第301款中。該條文明確規定,在演唱國歌時,如果有國旗展現(如升旗),穿制服的軍人行軍禮,所有其他的人應該面向國旗立正,右手放在心口上。如果沒有國旗展現,所有的人應該面向音樂方向,所要求做的跟有國旗展現一樣。再如加拿大國歌法是獨立立法,要求國民聽到國歌時應立正,以示尊重。日本國歌法是與國旗法一併立法的,早在1999年,日本國會就通過《國旗及國歌法》,明確將「日之丸」定為國旗、「君之代」定為國歌。不少國家亦將侮辱國歌的行為刑事化,以捍衛國歌尊嚴。現在國家已就國歌立法,香港自然沒有延誤之理。
毋庸諱言,社會對國歌立法存在一些爭議,但主要是有關執法的問題,擔心會有一些「灰色地帶」,令市民誤墮法網,一些反對派人士更繪聲繪影的聯想出各種誇張的情況,藉此誤導市民。當然,對於具體的法律條文,例如罰則等,都可以在立法時進行深入的研究和討論,例如區分公眾場合和私人場合,在處理上亦可有所不同,而在執法上亦可以進一步細化。而林鄭特首日前亦表示立法實施不設追溯期,相信有助釐清外界的疑慮。有關具體的立法、執法問題,完全可以在立法層面解決,如果因為技術上的枝節,而否定整個立法,卻是捨本逐末,也是別有用心。
立法問題立法解決
處理國歌立法不能捨本逐末,立法的根本就是尊重國歌、捍衛國歌和國家尊嚴,立法只是手段。有反對派人士指此舉等於強迫人愛國,這是無稽之談。首先,愛國本是理所當然,何用強迫?而且,全世界大多數國家包括反對派口中所謂民主典範,都立有國歌法,為什麼反對派不去批評他們強迫愛國?至於在香港,從來沒有人迫你愛國,倒是反對派不斷迫使人們不能愛國,甚至要將辱國行為合理化,這是荒謬絕倫。國歌立法就是要激濁揚清,明確國歌不容冒犯,香港更不能容許辱國行為,這個大原則絕對沒有妥協、退讓餘地。
討論國歌法,關鍵是實事求是,國歌立法根本無可置疑,對於立法、執法等問題,反對派有意見大可以提出來讓各界討論,但如果要推倒國歌立法卻是癡心妄想,原因是國歌立法不但在於捍衛國歌尊嚴,更關係國家主權的體現。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重申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如果國歌法本地立法都遭到阻礙,還如何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還如何體現中央的「全面管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