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一些滋事分子在奏國歌時作出各種侮辱行為的事屢見不鮮。因此,有中央官員指出在香港實施國歌法具迫切性和現實重要意義。終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由本地立法實施。
雖然本港已有 《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蓄意及公開侮辱國旗和國徽,即屬犯法。不過,少數滋事分子鑽法律空子,為了達到損害國家和民族尊嚴的不良意圖,竟作出各種侮辱國歌的行為,如在奏國歌時蓄意發出噓聲。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的象徵,通過制訂法例來確立國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是懲處一些人對國歌的不尊重行為。另一方面,市民大眾能夠尊重國歌、了解國歌,其實也是人心回歸的一個重要體現。
市民認同國歌法早制訂落實
國歌法雖已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但仍要經過本地立法程序,才能全面落實。反對派往往覷準市民對立法的一些疑慮而危言聳聽,誇大違法的可能性,譬如說駕車路過奏國歌的地方要停車肅立、唱國歌走音屬違法等,非要令市民擔驚受怕不可。政府應本着《國歌法》的立法精神,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並對奏唱、播放及使用國歌,進行合情合理的明確規範,清晰告訴市民,什麼行為及情況下才會抵觸法律,以免誤墮法網。我相信,理性的市民都會認同國歌法應早日制訂及落實。
在國歌法的本地立法過程中,預期很大機會遇到反對派的拉布和拖延。我呼籲建制派團結一致,支持特區政府的相關立法工作,展示我們履行憲制責任﹑維護國歌、重視國家及民族尊嚴的決心。■立法會議員 李慧琼
註:標題及小題為編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