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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人大決定具法理基礎

2017-12-30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右)與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 資料圖片■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右)與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通過並作出決定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社會各界廣泛支持。但反對派就批評人大決定欠缺法理基礎,大律師公會亦稱表示憂慮。特區政府昨日就種種說法作出近2,000字的回應,強調人大決定本身以及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早前所作的說明,均有解述決定的法理基礎,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第一時間亦有解讀。特區政府認為法律專家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看法可以理解,但不代表人大決定沒有法律基礎。

特區政府首先重申尊重法治、國家的憲法、「一國兩制」及香港基本法,並重申雙方在商討「一地兩檢」時一直同意「一地兩檢」的安排必須符合「一國兩制」和不違反基本法,過去亦反覆研究不同的「一地兩檢」方案,以及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程序體現自主 澄清分別

特區政府又解釋,在尊重憲法、基本法,以及「一國兩制」的基礎上,特區及內地採用「三步走」方式去落實「一地兩檢」。第一步體現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及反映「一地兩檢」並非特區或內地能單獨落實的安排;第二步尊重國家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地位,亦確保「一地兩檢」最終符合基本法;第三步則透過香港本地立法的程序充分體現特區在處理「一地兩檢」安排上的自主權。

有人質疑「一地兩檢」不符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即「一地兩檢」未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故不能在香港特區實施。對此,特區政府指出,「一地兩檢」與第十八條規定的全國性法律不同。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其實施範圍是整個香港特區、實施主體是香港特區本身、適用對象是香港特區所有人;但「一地兩檢」是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內實施、實施主體是內地有關機構、適用對象主要是處於「內地口岸區」的高鐵乘客,兩者截然不同。

此外,由於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被視為「處於內地」,因此並非「在港」實施全國性法律,在法理上基本法第十八條不再適用。

尊重憲制 非「某人說了算」

特區政府強調, 每一個制度下必會、亦必須有一個最高、最終權力機關,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但亦必須尊重國家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制中的地位和權力。是次人大決定是完全依據國家憲法及相關程序而作出,具有法律效力,「並非有意見指決定只為行政決定,亦不是『某人說了算』的情況,更遑論是『人治』或落實基本法的倒退。」

特區政府並指出,在第三步的本地立法程序中,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界均有機會討論相關議題,並最終由立法會議員決定是否通過本地立法,從而落實「一地兩檢」。

特區政府重申,「一地兩檢」是因應交通、運輸系統發展而必須處理的事宜。高鐵乘客以「一地兩檢」方式辦理出入境手續、程序和權利基本上與傳統「兩地兩檢」沒有分別,最重要的分別是「一地兩檢」更便捷有效,希望社會各界能客觀、務實、全面地去理解「一地兩檢」安排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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