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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理解條文可按立法原意

2017-12-30

對於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並不認同,他解釋指,中央根據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釋方法來解讀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明是次是「特別安排」,並無改變香港出入境管制的高度自治。經民聯立法會議員、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亦指,香港大律師公會聲明反映香港有部分法律界人士對「一國兩制」及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始終缺乏全局的了解。

陳弘毅昨日接受電台節目電話訪問時表示,今次「一地兩檢」事件反映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理思維與香港普通法思維不同,而香港和內地對法律解釋問題也有不同看法。但他認為,一條法律有不同理解是正常,故對中央根據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釋方法來解讀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表示理解。

陳弘毅指,香港法律界包括他自己本人,對第十八條的理解是「從字面的理解」,「原本理解就是從字面去理解,這個亦都是普通法的理解方法」。但從過往幾次人大釋法來看,內地法律界則是由香港基本法立法原意去理解,他舉例指2001年終審法院是「按字面理解」裁定在港出生的內地雙非兒童擁有居港權,「但是內地過去幾次的人大釋法,包括特首任期、居港權,他們都是從立法原意去理解。」

他續說,自己接觸過的內地官員和學者會翻看起草時的討論,從立法原意解讀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當時中央政府希望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能夠應用於整個香港,並無思考「一地兩檢」口岸區使用內地法律的情況出現,所以他們認為第十八條並無禁止口岸區「一地兩檢」的安排。

他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明是次是「特別安排」,並無改變香港出入境管制的高度自治,「意思是本來過境的人都係要通關,本來在深圳做,現在在西九做。」

梁美芬:涉中央地方關係

梁美芬則指,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兩地政府簽訂的「一地兩檢」方案,為「一地兩檢」提供了穩固的法律基礎,但香港大律師公會就「一地兩檢」發出的聲明,卻反映香港有部分法律界人士對「一國兩制」及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始終缺乏全局的了解。

她續說,香港基本法從制訂開始就帶有普通法及大陸法的雙重特性,「基本法提及國家權力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行為包括其解釋及決定肯定涉中央地方關係,若只一味講自己的看法,不理『一國兩制』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憲制事實,又或拒絕了解國家的憲制,只會變成無法對話,那情況是令人憂慮的。」

她又指,基本法是有生命力的憲法性文件,賦予特區政府在高度自治範圍內有行政酌情權去做配合社會發展的決定及安排。現時政府提出的「一地兩檢」方案並不需要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啟動附件三,亦不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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