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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大狀會」對監督權欠了解

2017-12-30
■梁愛詩。 香港文匯報記者鄭治祖  攝■梁愛詩。 香港文匯報記者鄭治祖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大律師公會前日稱人大決定「衝擊『一國兩制』」。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昨日反駁指,公會對國家憲法,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的了解不足,而香港基本法亦不可完全按照普通法來解釋。她並指出,「一地兩檢」安排非全國人大常委會單方面決定,還須經過香港本地立法落實。

大律司公會前日深夜發表聲明,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漠視」憲法及香港基本法,嚴重衝擊「一國兩制」,是回歸後香港執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並稱對此感到「極度憂慮及遺憾」。公會還稱,國務院說明香港高度自治權是作出「一地兩檢」安排的權力來源,在「多個重要方面不正確」云云。

梁愛詩昨日出席網台節目後,批評大律師公會對國家憲法了解不足,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她指,有關權力來自憲法第六十七條,包括監督國務院的工作,以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需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方可以在香港設立口岸,並派駐執法人員,以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

她指出,若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安排不符合基本法,有責任及權力要求撤回。

對大律師公會質疑是「人大所說符合便是符合」,梁愛詩並不同意。她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仔細考慮及審議後,確認安排的合法性,是「一地兩檢」沒有違反憲法或香港基本法的很強烈證明。

指基本法不能全按普通法解釋

梁愛詩解釋,是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並非釋法、修改香港基本法或把法律放到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而是認為香港基本法已賦予香港實施「一地兩檢」安排的權力,包括享有高度自治權、在出入境管制方面享有自主權、制定適當政策促進發展的權利。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毋須以第二十條授權。

她又認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列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釋法權力,若兩地法律有衝突時,亦會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依歸,「基本法是哪裡通過的?不是香港立法會通過,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是按照內地法律制定,所以解釋基本法時,不能完全按照普通法來解釋。」

梁愛詩提到,「一地兩檢」的安排並非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單方面的決定,香港進行本地立法時亦需要得到立法會及市民支持,整個安排香港有權說「不」。

她又指出,相關安排非新事物,深圳灣口岸亦實施「一地兩檢」多年,反問「為什麼內地都無人投訴內地地方變成香港地方?」

有反對派揚言不排除就「一地兩檢」安排提出司法覆核,梁愛詩認為,市民對政府的行為不滿當然可以到法院,但現階段仍是假設的問題,要視乎覆核的理據。若法院認為事件涉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關係,相信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另一方面,即使法院宣判安排違反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有權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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