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指文件非在港全部區域實施 不屬基本法「新授權」及「附件三」事項
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內地學者田飛龍日前在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做的批准「一地兩檢」決定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具有國家最高法律效力,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最高決定權的具體法律成果,成為符合憲法與基本法的中央法律文件。這份文件不是在香港特區全部區域實施,而是用於確認和批准香港與內地的口岸管理安排,確認「內地口岸區」設置與管轄的憲制合法性,因此不屬於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範疇,而屬於對兩地合作安排的合法性確認與憲制保障。■香港文匯報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在專訪中認為,「一地兩檢」決定及相關合作安排的憲制合法性體現在五個方面:
第一,合作安排屬於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行使高度自治權的行為,不屬於基本法第二十條的「新授權」事項,也不屬於第十八條的「附件三」事項,全國人大決定對這一自治權行使的合法性予以審查和確認。
第二,合作安排的合法性基於這一安排對「一國兩制」方針的符合以及對基本法之第七條(土地制度條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特區自治權之產業政策指導調控權)的遵循。
「三步走」符合港法治要求
第三,「三步走」程序符合「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秩序,實現了中央全面管治和香港高度自治的有機結合,其中香港特區政府的自主決策與合作協商安排,也有中央的審查決定,最終是特區本地立法的制度轉化。這一程序符合基本法秩序及香港法治要求,能夠很好地與香港本地法治相銜接。
避免反對派濫用司法覆核
第四,全國人大決定基於憲法和基本法對人大憲制地位與權限的規定,屬於國家立法意義上的憲制性文件,其具體法律意義在於為合作安排及未來的香港本地立法提供合法性確認和支持。根據人大決定,合作安排已通過憲法與基本法的合憲性審查。這種來自中央的合憲性審查決定,有利於為特區政府本地立法提供法律與法理支持,也有利於在可能出現的本地司法覆核中指引香港法官做出合憲判斷,避免香港反對派濫用司法覆核權及香港司法做出顛覆性判決。
第五,全國人大決定及合作安排在法律上擬製出「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法律與管轄,是內地法律效力的自然而完整的延伸。這一安排有「深圳灣模式」作為先例,深圳灣的「香港口岸區」也是香港法律效力的自然而完整的延伸。「內地口岸區」在法律區域歸屬上歸於內地,因此與「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法律體系沒有重複調整的交叉關係,也無法律衝突。「一國兩制」是一個互動融合的憲制框架,允許香港和內地為了香港繁榮穩定及國家發展利益作出合法合理的超區域制度安排。
利港融入粵港澳大灣區
田飛龍表示,以「一地兩檢」為先導,香港對國家的融入將首先在粵港澳大灣區落地及實現,預期未來還將有一系列其他議題下的「合作安排」以類似「三步走」的方式實現制度化,更好服務於「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以超出香港本地視角與思維的方式實現更大、更新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