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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新法規實施 離婚一方不承擔不知情債務

2018-01-18
■最高法明確夫妻「共債共簽」認定標準,包括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等。圖為河北石家莊舉行大型慈善慶婚活動,新郎們宣讀承諾。 資料圖片■最高法明確夫妻「共債共簽」認定標準,包括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等。圖為河北石家莊舉行大型慈善慶婚活動,新郎們宣讀承諾。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在京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離婚後將不再一方「被負債」,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份解釋於今日(18日)起施行。內地業內知名專家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該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特別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引起紛爭應事先加強風險防範,「該司法解釋有利於增強婚姻安全感」。

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因配偶一方因超出家庭日常開支而需大額舉債,導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甚至在離異後仍需替前配偶還債的問題時有發生,社會各界就此呼籲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呼聲日漸高漲。

保障另一方知情及同意權

有分析指,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亦影響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亦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此番發佈的司法解釋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應予支持。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家庭需要負債為共同債務

程新文表示,根據該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該份解釋共4條,今日起施行。該解釋施行後,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該解釋相抵觸的,以該解釋為準。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曉春對香港文匯報表示,該份司法解釋主要界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基於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以及該債務是「債權人能夠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更加合理、公正地界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這一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特別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引起紛爭應事先加強風險防範,有利於增強夫妻雙方的婚姻安全感,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

夫妻「共債共簽」認定標準

■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資料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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