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最近幾年香港司法制度之運作和法治精神之體現頗受社會大眾質疑。
反對派和外國政團較多認為香港法官正受到特區政府干預。但是我們守法良民看不過眼「非法佔中」之後種種後遺症,就要批評個別法官疑似偏幫反政府的暴力分子。
孰是孰非?有關心社會事務的市民出言責罵某位法官,結果法律界精英群起嘩然,警方立刻請了當事人去問話。但是大家都不會忘記,某反對派政壇名嘴也曾經辱罵另一位法官為「狗官」,結果沒任何法官或律師指責過名嘴一句半句。如果一定要找個理由,只能說這回小市民罵的內容疑似涉及種族歧視。
大家還都記得,另一位反對派名嘴在更早之前也試過肆口狂言地辱罵政府官員為「狗官」。然後又很快文過飾非,辯稱不是罵「狗官」而是「九品官」,所以省稱為「九品」云云。由此可見,這人是誠信掃地了。傳媒近日又廣泛報道,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強調的:「法官沒有主人,只忠於法律。」
本文要談談,英國普通法的法官應該忠於什麼,以及英國普通法體制下的法官是否容許小市民批評。
已故英國著名法官丹寧男爵(Baron Denning,1899-1999),是近代英國普通法的權威,他的「級數」絕不是李國能法官可比。丹寧談普通法,當然是「一言九鼎」了。他其中一則重要名言是:「無宗教即無道德,無道德即無法律。」(英文原文從略)英國國教是聖公會,屬基督新教的一個旁支,丹寧本身又是基督徒,於是有以上的結論。對於沒有宗教信仰的英式普通法法官,我們可以省去前一句,刪減成:「無道德即無法律。」
法律界精英為今日小市民辱罵法官而震怒,對往年反對派要人辱罵另一個法官則「勿視、勿聽、勿言」,是為雙重標準。這樣歧視親政府派而偏袒反對派,是不道德的!何謂歧視?兩個人做了相同的事、被判了相同的罪,卻得到不同的結果,就是歧視。為什麼小市民要憤怒?因為同樣是襲擊罪成,警察打了「市民」(實是阻差辦公的示威者)要入獄,示威者打了警察就罰款了事,這成什麼世界了?
筆者還可以再舉一例,元代蒙古族人是頭等公民,蒙古人打死漢人可以罰款抵罪;漢人是二等公民,打死了蒙古人要填命。今天警察襲擊罪成要坐牢,反對派襲擊警察罪成就罰款。筆者只能講一句:「我們小市民不要崗位歧視!」
丹寧男爵曾引用英國哲學家邊沁(Bentham,1748-1832)的名言(也是只譯為中文,原文從略):在保密催生的黑暗之下,任何事情都可能出錯。但如果過程真正公開,你就會見到法官自重。遇上法官作弊,應該容許傳媒批評,這樣才可以令所有人守規矩。
換言之,丹寧男爵認為傳媒有批評法官的自由和責任!傳媒為民喉舌,這是老到掉牙的社會傳統規範,傳媒代表民眾發聲,民眾也可以自己發聲!不過,仍然應該理性批評,不應罵狗官。但是同時我們守法良民也不要任何公職人員偏袒反對派,不是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筆者贊成丹寧男爵的觀點,要香港法官都自重而不作弊,要香港法官都守規矩!
請先忠於道德,然後才好講什麼忠於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