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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體育會研繳三分一市值地價

2018-03-21
■民政事務局完成對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檢討。香港文匯報記者岑志剛  攝■民政事務局完成對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檢討。香港文匯報記者岑志剛 攝

政府倡最少開放30%設施 最快2027年實施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岑志剛) 政府昨日公佈私人遊樂場地政策檢討報告,將展開為期6個月的公眾諮詢。報告建議將「社區組織」與「私人體育會」持有的契約分開處理,「私人體育會」沿用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安排,但續約時要徵收當時市值三分之一的地價,且須開放最少30%設施予合資格外界團體及每月向公眾提供最少240個活動,最快於2027年實施。政府同時建議在續約時,考慮會所對推動本港體育發展的貢獻。

本港現時共有66幅按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批出的用地,承租人可大致分為「私人體育會」及「社區組織」兩類,其中27幅用地由24個私人體育會持有,39幅由社福機構、體育總會等非牟利團體持有。為回應社會近年對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用地的關注,民政事務局於2014年成立了跨部門工作小組,檢討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

先付20%地價 餘額5年攤繳

根據現行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月租者只需繳付象徵式租金,契約年期不一。工作小組建議將「社區組織」與「私人體育會」持有的契約分開處理,後者繼續沿用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惟須於續期時繳付當時十足市值地價的三分之一租金。

若私人體育會不願意或未能負擔三分之一市值地價,可考慮轉至調整其定位及會員制度,如獲政府信納,可轉為特殊契約。

為讓體育會有更多時間籌募地價款項,報告建議提供過渡性安排,即承租人在續約時須即時繳付地價的20%,餘額分5年期按年攤繳,利率為3間發鈔銀行平均最優惠貸款利率加2%的固定年息,但該項特殊安排並不適用於2027年後辦理續期的契約申請。

社區組織康體用地轉特殊契約

至於由「社區組織」持有的康體用地,小組則建議以新的特殊用途契約處理,租用者於約滿後可原則上按象徵式地價獲批新的特殊用途契約,初次批約期為21年、續簽每次15年且須由行政會議批准。

根據報告,現時有20份私人體育會契約將於2026至2027年期滿,有一份於2056年期滿,它們續約時須繳付新地價,但另有6份契約於2014年至2024年期滿(當中已期滿的正暫緩處理中)。政府認為在短期內籌募大筆地價有困難,建議該6份契約劃一看齊,於2027年才實施新地價政策。換言之,政府要在2027年才會實施新地價政策。

續約條件方面,小組建議審視私人體育會在協助政府達至體育「普及化」、「精英化」及「盛事化」3個政策目標方面所作的貢獻,以考慮會否在契約期滿後為它們續約,包括該用地是否提供政府少有的體育設施,向合資格外界團體開放以紓緩公共設施壓力,為體育總會提供訓練基地和於社區推廣體育,及提供重要設施供舉辦本地和大型國際體育賽事。

小組並建議私人體育會開放予合資格外界團體的設施,須增加至其可使用時數總量的最少30%;提供最少240個活動時數予公眾報名參加。小組同時建議增加現時合資格外界團體的類別,令外界團體數目可由現時5,000個增至逾7,000個;私人體育會如發行債券須得政府同意,提供發行目的和用途,並限制一段時期內不可在市場轉讓;要求私人體育會增加管治透明度,在網站公佈董事會成員名單、任期、選舉機制和債券交易等資料。

私人遊樂場地契政策檢討主要建議

「私人體育會」持有的契約將繼續沿用私人遊樂場地契約,須於續期時繳付當時十足市值地價的1/3;開放予合資格外界團體的設施須增加至其可使用時數總量的最少30%;並提供最少240個活動時數予公眾報名參加

「社區組織」持有的契約將以新的特殊用途契約處理,約滿後可原則上按象徵式地價獲批新的特殊用途契約

按私人體育會對推動本港體育發展的貢獻考慮會否在契約期滿後為它們續約

釐定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可容許的體育配套設施及附屬設施清單

加強對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的監察及承租人的企業管治

釐定審批新康樂及體育用地申請的原則

資料來源:民政事務局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岑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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