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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辱國旗區旗 古思堯囚兩月

2018-03-28
■古思堯昨上庭前仍聲言會繼續「以身試法」。■古思堯昨上庭前仍聲言會繼續「以身試法」。

官斥故意玷污 古判刑前聲言續「以身試法」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過去曾多次因侮辱國旗被法庭定罪及判囚的「社運」中人古思堯,被警方落案檢控兩項侮辱國旗和一項侮辱區旗罪,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審結,古思堯被裁定全部3項罪名成立,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裁判官批評,被告是公開、故意地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區旗,考慮到他早已有6個同類前科,判監是唯一選擇。

被告古思堯(71歲),報稱技術員,原本被控兩項侮辱國旗罪,指他去年7月15日及10月1日遊行時倒置及塗污國旗,違反《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中國國旗。

控方前日加控他一項侮辱區旗罪,指他今年1月1日元旦遊行期間,塗污香港區旗的行為,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七條,即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香港區旗。

古思堯被指於去年7月15日參加遊行、10月1日遊行及今年元旦遊行時,分別展示上下倒轉、有破洞的國旗,旗上寫有「為共和國送終」等字,並展示貼上「奠」及「香港一路走好」等侮辱性字眼的區旗。3次事件中,警員均曾要求被告停止展示旗幟,但被告沒有理會。古思堯否認全部3項指控。

「任何後果都無所謂」

裁判官李志豪於裁決時指,古思堯倒轉國旗、國旗有破洞、寫上「為共和國送終」,又在區旗紫荊花圖案上貼有「奠」字,實屬公開、故意地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區旗。

由於被告沒有代表律師,李官在庭上問古思堯會否自行求情,古回應稱:「求情不必要豲漶A法律歸法律,政治歸政治。」又稱「唔需要對我同情、可憐及仁慈」,「值得做就做,任何後果都無所謂」,又謂會「屢敗屢戰」,坐完監再坐云云。

帶高粱酒步入犯人欄

被告昨帶同高粱酒步入犯人欄,庭警茈L將酒交給友人,他飲了一口才將酒樽交給朋友。古思堯自行求情時透露,自己已婚,育有一名18歲兒子及5歲女兒。不過,他昨晨上庭前,在法院大樓門外就聲言在國歌法本地立法後,他仍會在中聯辦外面和特區政府總部對開「以身試法」。

資料顯示,2012年6月及2013年1月古思堯遊行示威時,分別焚燒國旗及塗黑國旗與區旗,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侮辱國旗及1項侮辱區旗罪成,共判監9個月,他上訴後減刑至4個半月。

2015年7月,古又在灣仔焚燒區旗,去年3月再被裁定侮辱區旗罪成,裁判官認為他已有3次同類前科,判囚6星期。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國旗、國徽」訂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以監禁3年及罰款5萬元。

根據《區旗及區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區旗、區徽」,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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