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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煽動「港獨」已構成犯罪

2018-04-05

宋小莊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戴耀廷鼓吹「港獨」已經不是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問題,而是危害國家安全和香港特區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假如港澳台的民眾受到他的蠱惑和鼓動,組織起來,建立反共、反華聯盟,進行抗爭,即使不能成事,也會影響社會穩定。是否採用特定的犯罪手段、成不成得了氣候,不是能否治罪的理據。

3月25日,戴耀廷等人赴台參加由「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簡稱「反共團」)舉辦的「港澳中、各民族及台灣自由人權」論壇。該論壇的名稱不倫不類,把中國與港澳台並列,並說成各有各的民族,這顯然是違憲的。

違法「佔中」頭目戴某以「反共團」貴賓的身份作了發言。對戴某在台灣的活動和講話,港澳辦和中聯辦、特區政府都給予嚴厲的譴責,但戴某還說被人誤解,狡辯只是參加學術會議,以學者個人身份表示意見,沒有任何違法情事,他又口出胡言「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特區政府沒有理由要跟�茪丰〞漲傢鷎鷚c起哄」云云。

勾結「五獨」有恃無恐

到底是這樣的嗎?「反共團」到底是什麼組織?它舉辦的論壇要幹什麼?戴某人到底又說了什麼?想必香港市民都想知道。香港媒體和網絡消息確認,「反共團」成立十來年,旨在進行反共教育、喚起社會反共意識,是主張「台灣獨立」的一個反共、反華的組織。這次論壇除有「反共團」這一「台獨」組織外,還有「港獨」、「藏獨」、「疆獨」、「蒙獨」組織的代表參會,被輿論認為是為「五毒(獨)論壇」。

戴某的講話具有連環煽動性,其要點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一)中國政府是世界上最大的專制力量,但反專制的民主最終會勝利,專制政府會倒台。

(二)港台都面對中國的威脅,但都有活動的空間,反專制中國的各方面的民間組織務必串聯並形成自由民主的力量,建立政策性的聯盟。

(三)中國的不同族群應當考慮人民自決,建立獨立國家,或成為聯邦或邦聯的組成部分。

他的「港獨」活動不能不遭到香港輿論的譴責和抵制,但有的媒體還給他平台。他在電視節目上說,香港特區享有言論自由,只有採用暴力和嚴重違法手段實施政治主張才可以治罪,否則就不能,一副有恃無恐的樣子。

違反「叛逆罪」和「煽動罪」

香港是法治社會,回歸前保障英國國家安全的法律較為完整。該等法律並不抵觸香港基本法,根據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60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得以過渡,只要經過適應化,就可以在執行時適應化,予以適用。在法理上,戴某的行為違反了《刑事罪行條例》第3(1)(a)條「叛逆性質的罪行」和第9-10條的「煽動罪」。現分述如下:

該條例第3(1)(a)條「叛逆性質的罪行」是指:任何人意圖廢除女皇陛下作為聯合王國或女皇陛下其他領土的君主稱號、榮譽及皇室名稱的目的,即構成叛逆性質的罪行。也就是說,不論是否採用暴力或犯法的手段,都可以治罪,關鍵是:意圖分裂國家、廢除香港直轄於中國中央政府的法律地位,就相當於廢除女皇陛下對聯合王國及其他領土的君主稱號、榮譽及皇室名稱。上述決定授權香港特區政府在執行時進行適應化,如香港特區政府有疑慮,應當報告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適應化的有關問題作解釋。

該條例第9-10條的「煽動罪」是由第9條「煽動意圖」和第10條「罪行」組成的。根據該條例第9(1)條的規定,「煽動意圖」是指:「(a)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b)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d)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除了未必引起香港的司法問題外,戴某的講話顯然都滿足了上述五項所說的意圖,只要對女皇陛下按上述決定的替換原則就可以了。

「煽動意圖」是要有所體現,也可能有載體。根據該條例第10(1)條的規定,有關「罪行」是指:「任何人(a)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b)發表煽動文字;或(c)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d)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而「煽動文字」(seditious words)指具煽動意圖的文字;「煽動刊物」(seditious publication)指具煽動意圖的刊物。戴某的講話顯然也都滿足了具有煽動意圖的文字的要求,如串謀、發佈等。

上述「叛逆性質的罪行」的訴訟時效是3年;上述「煽動罪」的訴訟時效是6個月,並不以暴力和嚴重違法手段作為定罪的考慮。

戴某的鼓吹,還涉及兩個問題:一是「人民自決」是否合法的問題。對於殖民地獨立,這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家公約》第1條承認的,但英佔香港並不是英國的殖民地、葡佔澳門並不是葡萄牙的殖民地,上述國家公約第1條有關「人民自決」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港澳。即使在台灣,採用「公投」決定「台灣獨立」也是不合法的。二是香港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犯罪地是廣義的,包括犯罪準備地、犯罪行為地、犯罪後果地。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內地和港澳台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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