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倡5種合約設7天冷靜期 反口毋須理由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楊佩韻)「買1個療程送10個護膚品再送7個療程,抵到爛啦﹗唔買就無啦!」 消費者面對強迫或誘使消費時簽下長期合約,回到家中可能已後悔不已,但現在或有「後悔藥」可吃。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建議就5種消費合約設立強制冷靜期,商戶須提供不少於7天的冷靜期,讓消費者在期內無條件取消合約,商戶並需要在14天內完成退款安排。有關建議將提交立法會討論,屆時會一併討論法例追溯期、刑罰及詳細措施等。大部分跨黨派立法會議員均歡迎建議。
消委會主席黃玉山昨日於記者會上指出,消委會建議「有的放矢」,針對投訴最多、金額大、涉及時期長的個別特定行業。
他指出,有消費者簽下大額金錢及長期合約後,會反問自己是否明智的決定,「如果消費者當時不清醒簽下合約,翌日後悔也沒辦法,是次建議正是讓消費者可改變主意。」惟他指出,水電煤等公用服務、涉及金額不足500元等部分合約可獲豁免(見表)。
多種特定交易可豁免
消委會是次建議就「非應邀合約」、「遙距合約」、「健身服務合約」、「美容服務合約」及「時光共享合約」5種消費合約設冷靜期。
其中,「非應邀合約」是指消費者收到直銷電話,同意直銷人員上門作產品示範後購買產品,或銷售人員在街上,未經預約向消費者推銷,及後將消費者帶回附近的營業處簽約等,但在商場內的臨時商舖及展覽會,如婚紗展及書展等情況可獲豁免。
「遙距合約」包括電話、傳真及郵購的遙距交易,但不包括網購,他指因現時網購消費者對有關服務非常滿意,加上網購未有法律上的定義且涉及跨境交易,存在是否受本港法例規管等疑問,故認為現時並非設立冷靜期的當務之急。
「時光共享合約」通常涉及大額預繳或冗長供款年期,相關物業處於海外,故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未能掌握充分資料。「近年有關時光共享的不良營商手法有死灰復燃跡象,涉及的銷售手法投訴由2013年的16宗急升至去年的82宗,金額由73萬元升至370萬元,因此建議要規管合約期逾1年的合約。」黃玉山說。
消委會並建議為合約期不少於6個月或涉及預繳的健身及美容服務合約設立強制冷靜期,包括健身中心提供的健身、運動、瑜伽與體重管理的顧問等,但不包括由體育會、住宅會所及註冊學校等地提供的健身服務。
美容則包括保養、修復、矯正等一般美容服務或醫學美容療程,但不包括整形手法。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僄挭屨出,整容與美容不同,因前者涉及很多環節、商討及預約,相信消費者是經過深思熟慮下購買服務。
商戶需於14天內退款
黃鳳靰磳隉A冷靜期不應少於7天,如消費者決定取消合約,必須在冷靜期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商戶,商戶作出退款的時限不應多於14天。她續說,商戶可在指定情況下從退款中扣除費用,例如消費者在冷靜期內要求使用服務,商戶可扣除已使用服務價值,或貨品如因消費者不當使用而出現損耗,消費者亦需向商戶作出合理賠償等。
設公營機構調查執法
被問到會否擔心商戶會走「法律罅」時,消委會副主席陳家殷表示,如有健身或美容商戶將合約改至5個月以圖避過規限,但消費者在期間覺得服務好或會再接受服務,「這便是帶回正常的服務交易,是我們樂見的。」
黃玉山補充,今次建議是經長時間研究,且針對情況非常嚴重的行業,已兼顧了香港營商環境和消費者權益。
消委會建議冷靜期應屬民事性質制度,政府亦應委任或成立一個公營機構負責有關冷靜期的調查及執法工作。
強制冷靜期建議
應用範圍
■非應邀合約
■遙距合約(不包括網購)
■時光共享合約
■健身服務合約
■美容服務合約
豁免範圍(節錄)
■不超過500元的交易
■按要求訂造的貨品
■食物、飲品、書籍及雜誌
■已拆封的衛生用品、影音商品、電腦軟件或數碼內容產品
■緊急家居維修
■已完成服務
■一次性並已訂明服務提供日期的健身或美容服務
時限及相應步驟
■不少於7天,如貨品在消費者收到貨品之日計算;服務則在交易日起計算
■消費者需在冷靜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商戶提交取消表格
■退款時限不多於14天,除非另有協議,否則多以消費者付款方式退款
退款安排
商戶可在以下情況,從退款中扣除費用:
■消費者在冷靜期內要求使用服務,商戶可扣除已使用服務的價值
■如貨品因消費者不當使用而損耗,消費者需向商戶作出合理賠償
■消費者如以信用卡付款,商戶可扣除不多於信用於交易金額的3%作為行政費
■消費者如使用特快送貨服務,商戶可扣除相關運費
資料來源﹕消費者委員會《倡議設立強制性冷靜期的研究報告》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楊佩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