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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本地立法是特區憲制責任

2018-05-05

朱家健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

每次在奏起《義勇軍進行曲》時,我都有一股情不自禁的感動,並莊重肅立以表示敬意。畢竟,國歌連同國旗及國徽均是國家的象徵,具權威性。於2017年9月1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已於2017年10月1日施行,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亦有履行憲制責任的需要和迫切性,進行《國歌法》本地立法。

現時,本港已訂立《國旗及國徽條例》,規範國旗、國徽的使用、禁止用途、保護,以及違者的罰則等;其中,第7條「保護國旗、國徽」的條文內容如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同樣邏輯,日後的《國歌法》本地立法或可借鑑類似的罰則,即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貶損方式奏唱、惡意修改歌詞或歌曲等方式侮辱國歌,可採取類似刑罰。而鑑於《國歌法》乃全國性法律,其他的罰則、應用和執法則要參考在全國性的應用,例如,國歌不能用作商業用途或私人的紅白用途,香港特區的國歌法本地立法須要強調違反者的法律責任。

過去多次事件,如二次創作及個別球迷在球賽前的播奏國歌有對國家欠缺尊重的舉動,相信在《國歌法》本地立法後將絕跡,然而,我們亦要訂出執法的機關以及執法人員的取證和標準。此外,我也認為需要向香港市民教育和推廣國歌的由來、歌詞的意義,以及奏播國歌的禮儀,亦可參考國家和其他地區的相關教材和教案,把國歌教育引進小學必修課程,令學生更明了國歌背後象徵國家的深層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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