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頒12條規定 港高校科研機構可競逐項目
要進一步鼓勵香港參與國家的科技創新,就需要政策,和各相關內地單位的配合。國家科技部昨日在網上發佈《關於鼓勵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試行)》,包括12條試行規定。《規定》表明,港澳特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可通過競爭擇優方式承擔中央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獲得項目經費可直接支付到香港高校及科研機構,同時會積極邀請港澳科學家參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戰略諮詢、項目管理和驗收評估等工作」。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根據國家科技部網站昨日發佈的消息,該《規定》已發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財政廳等。
參與競爭•評審•簽約
通知說,在新時代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內地與港澳特區發揮各自的科技優勢、加強科技合作,支持港澳特區科技創新發展,鼓勵愛國愛港愛澳科學家在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科技強國中發揮更大作用,請各單位遵照執行《規定》。
《規定》共有12條,包括:港澳特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可通過競爭擇優方式承擔中央財政科技計劃項目,並獲得項目經費資助。中央財政科技計劃資助港澳機構的科研活動,一般應當公開發佈項目指南,「明確提出資助方式及鼓勵港澳機構參與申報的領域和方向。」
在參與方式方面,《規定》指出港澳機構可聯合內地單位,按照指南要求牽頭或參與申報項目,並根據港澳特區科研活動的實際支出情況提出項目經費需求。
港澳機構申報時應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的有關要求提交材料,參加內地組織的項目評審,通過公平競爭獲得資助。
倘申報成功,港澳機構牽頭的項目應當由內地項目管理機構與港澳機構簽訂承擔項目任務(合同)書,明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經費資助額度和支出內容等,根據任務(合同)書去進行;由內地單位牽頭、港澳機構參與的項目,內地單位也應與港澳機構簽訂任務(合同)書。
接受過程管理•驗收評估
在經費方面,《規定》要求相關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關要求,及時辦理資金支付手續,項目經費可分別支付至港澳機構和內地單位。
至於項目的過程管理、驗收評估、相關服務等工作,由港澳機構牽頭承擔的項目,可由內地項目管理機構組織開展,也可以委託港澳特區的機構實施,並應簽訂委託協議,確保管理和服務工作及時到位。
除了可獲得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的經費,《規定》還指出港澳特區的科技計劃可聯合資助項目,以支持內地與港澳機構加強科技合作與交流。聯合資助與共同管理項目的具體方式由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科技合作委員會協商確定。
《規定》又說明,中央財政科技計劃主管部門可根據科技計劃管理制度、《規定》和港澳特區的實際情況,對港澳機構申報、承擔項目的具體要求事項作出專門規定,並積極邀請港澳科學家參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戰略諮詢、項目管理和驗收評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