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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案審訊】官引導陪審團:劫富濟貧亦犯偷竊罪

2018-05-15

包括「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5人涉嫌參與暴動案,昨日在高等法院續審。法官彭寶琴昨日開始總結案情,提示陪審團共同犯案協議不一定需事前有詳細計劃,亦毋須有書面協議,可以是兩人一時衝動達成協議,又或是透過表情、點頭、眨眼或一句說話達成協議。對於首被告梁天琦的煽惑暴動罪,陪審團須考慮他是否如控方所指,夥同黃台仰於砵蘭街煽惑暴動。

法官彭寶琴引導4男5女陪審團裁決案件時指,梁天琦面對4項控罪,其中一項是煽惑暴動,彭官解釋「煽惑」的意思,是游說、慫恿、激化他人犯事,若要構成煽惑暴動,則必須證明梁聯同黃台仰煽惑他人,以及意圖令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他人有無犯案並不重要。

另外亦要考慮被告的意圖,而非動機,就算被告的出發點多好,也不是脫罪理由。彭官舉例稱若有人偷竊,但其出發點是劫富濟貧,該動機亦不足以令他脫罪。

須考慮梁黃是否煽惑暴動

彭寶琴提醒陪審團,不應將梁天琦承認襲警罪當作他傾向干犯同類暴力罪行的基礎,或假定梁必然干犯煽惑暴動或者暴動罪。共同犯罪可能是一時衝動,基於共同犯罪意圖達至一個共同目的,然而,兩人同時在現場出現,並不能證明他們是一起煽惑其他人參與暴動,還得考慮當晚整個事件。梁天琦與黃台仰是否共同行事,陪審團可自行判斷。

法官又指梁天琦是一名大學生,在本案之前無案底,至於審訊中不斷聽到針對黃台仰的證供,陪審團可能會認為黃台仰是中心人物,惟法官提醒陪審團,黃台仰並非本案被告,但涉及黃的證據仍要一併考慮。

案中3名被告李諾文、盧建民及林倫慶在身份辨認上有爭議,陪審團可以比較他們的相片、影片和錄影會面,考慮樣貌、舉止和神態來分辨,亦要小心考慮證人是如何辨認被告,例如相距多遠、光線等。法官指,如果陪審團肯定當晚有發生暴動,便要弄清上述被告有否身處現場和參與其中。

不須考慮警方部署是否合理

法官理解事件本身涉及社會爭議,可能是對食環署、警方執法有所不滿,或與選舉、政治有關,又指警方當晚的使用武力是否合理,部署是否合理,並非陪審團要考慮的。

他們只需要根據證據,決定被告的行為是否干犯刑事罪,強調不可以因為同意或反對政治理念而裁斷案件,強調陪審員需要處理的是相關刑事罪行,而不是處理民生或政治理念。

法官指陪審團可能對使用暴力,粗言穢語指罵而憤怒,或對小販被阻感到同情,但強調不可因個人情感影響判斷,要嚴謹、冷靜、持平考慮案中證據,並且分開考慮各被告的各項控罪,就本案證據作出符合的事實裁決。

案中5名被告梁天琦(25歲)、李諾文(20歲、無業)、盧建民(29歲、散工)、林傲軒(21歲、技術員)以及林倫慶(24歲、工人),控罪包括煽動暴動、暴動、煽動非法集結、參與非法集結以及襲警共5類罪行。其中,梁天琦涉及最多控罪,包括兩項暴動、1項煽惑暴動及1項襲警,合共4項罪名。控罪指,各被告於2016年2月8日至9日,在旺角砵蘭街、亞皆老街、山東街及花園街參與非法暴動。■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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