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無業男子陳耀成在2015年參與「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時,被警方搜獲辣椒噴劑,因而裁定其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入獄9個月。他於服刑完畢後,就定罪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被駁回,再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申請許可。上訴委員會本周一(14日)聽取其申請後拒絕其許可申請,並在昨日補頒書面判決理由。
由3名終院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在判詞中指出案中陳提出唯一上訴理據,是辣椒噴劑可對人造成的輕微至中等不適,是否符合「攻擊性武器」的定義中令人「受傷」的意思。
不過,法醫在案中已證明辣椒噴劑對人體的傷害,而證據亦顯示噴射愈多對人體的影響,如皮膚紅腫等會愈嚴重。
法官亦指出,陳耀成當時配備護眼罩、頭盔及辣椒噴劑等,顯示他是有預謀犯案,有足夠證據令原審裁判官作出唯一合理推論,陳當時攜有辣椒油噴劑的目的是要令人受傷,故此陳的理據未足以令終院受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