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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索償案 警:拒服從先銬

2018-06-08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7月1日與社民連等人由灣仔往七一升旗禮現場示威期間,聲稱警方在未有拘捕他情況下強行為他鎖上手銬,屬非法禁錮及濫用警權,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署向律政司索償4.5萬元。案件昨日開審。警員作供時指,黃之鋒不斷掙扎,只得以手銬來控制對方。

黃之鋒昨日在作供時聲稱,當日遊行期間,有一群與他持相反意見者將他們包圍,其後有6名軍裝警察「用武力」扯他上警車。

他承認當時與警員有肢體碰撞,但十分不滿警方做法,聲稱警方濫權,並否認自己有影響公眾秩序,亦不認同自己當時情緒激動。他稱自己當時向警員要求解開手銬,警員未有理會。

警員:黃持續掙扎

當日負責護送黃之鋒上警車的何秀強警員作供指,他在護送沿途以手保護黃的頭部,以免他撞到其他硬物。

在押送黃上警車時,黃擺動身體。何曾叫黃冷靜,否則會受傷,但黃仍然掙扎,何於是向黃說:「如果再掙扎就上手銬啦!」但黃未有回應及繼續手舞足蹈,最後何以手銬來控制對方。

律政司一方結案陳詞時指,警方向黃之鋒用手銬,是想阻止他令自己受傷及傷害他人,行動具法律基礎。黃之鋒未能提供足夠理據,證明其權利被侵犯,或尊嚴受損。

他強調,警員在黃之鋒反抗下使用最低武力阻止任何人身體受傷,為適當做法。她指出黃沒有足夠證據,故希望法庭不會接納他的申索並判他敗訴,並需要付訟費8,062元。

黃之鋒在結案陳詞則聲稱,警方在沒有作出拘捕的情況下,沒有權利為他鎖上手銬或使用任何武力,又稱鎖上手銬不能保護人身安全。

黃之鋒指,原未有打算申請訟費,及後考慮申請但沒有準備訟費清單。

暫委審裁官何世文下令黃需於3日內交出訟費清單及支持文件,案件押後至7月4日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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