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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站貼標語 曾健成上訴被駁回

2018-06-08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社民連成員曾健成(阿牛)前年在港鐵旺角站內張貼示威標語,涉嫌違反《港鐵附例》罪成,被罰款1,500元,他因不服判決進行上訴。昨日高等法院裁定條例無「違憲」,駁回上訴。

法官張慧玲判辭指,言論自由權利受到人權法及基本法保障,港鐵作為公共主管當局,亦受相關法例約束。但言論自由表達權力並非不受限制,考慮到鐵路處所並不等同公眾地方,港鐵有權拒絕任何人進入,問題是本案涉及《港鐵附例》第三十二(a)條中就張貼標語限制,是否不合理地限制了上訴人言論表達自由。

張官表示,由於張貼標語牆壁屬港鐵財物,未經物主同意下張貼,屬侵犯物主財產權利,若任何人均可隨意張貼貼紙,或會引來多人圍觀阻塞通道,或貼紙遮擋港鐵指示牌影響使用港鐵者,因此港鐵有權要求張貼標語人先作書面申請,好讓相關行為不會影響港鐵及他人權利。

同時,言論有許多表達方法,不准上訴人在未經港鐵書面特准下擅自張貼標語,只是限制了其中一種表達方式,非完全限制自由表達權利。張官以上訴人張貼標語之處,並非公眾地方,法庭考慮時須就保障港鐵財產權給予較大比重,在平衡上訴人自由表達言論權利及港鐵財產權後,裁定條例無「違憲」,終駁回上訴。

上訴人一方在裁決後,即時申請上訴至特區終院的證明書。

張官指,本案涉及《港鐵附例》第三十二條非完全無問題,認為有需要讓終院作出裁定,以釐清到底怎樣表達意見才會被檢控,就上訴人的一條問題批出證明書,並押後書面處理港鐵一方提出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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