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 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改個稅法,規定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於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999年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個稅法,刪去儲蓄存款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項目,而開徵《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2005年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修改個人所得稅的決定,免徵額1,600元(人民幣,下同)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決定,明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007年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徵額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徵額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3%和10%兩個低檔稅率和45%最高檔稅率的適用範圍等。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劉凝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