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法援支出高企,更被指遭人利用作政治工具。就此,法援署發言人稱,法援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援條例規定及具合理理據在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者,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申請人須通過經濟審查,財務資源不得超過30.2萬元;民事案件則須通過案情審查,確保具合理理由,申請會由法援署的法援律師審核,複雜個案或再向私人執業大律師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法援署重申為防止濫用法援,任何人如作虛假陳述以獲法援,經定罪可罰款一萬元和監禁半年。
法援署今年1月2日起修訂律師及大律師每年處理案件宗數上限,法援署解釋該署備存法援律師名冊,並制定委派律師準則,設有獲委個案上限和獲累積法援費上限。
委派法援代表律師時,會以受助人利益為依歸。為進一步保障受助人利益,該署檢討大律師/律師可獲委派個案上限及修訂準則,並獲法律援助服務局通過於年初實行。
發言人強調,相關檢討並非因有個別大律師或律師處理過多個案遭投訴而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