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淑賢
香港書展期間,淫褻物品審裁處十分諷刺地把村上春樹長篇小說新作《刺殺騎士團長》,暫定為第二類不雅物品,即不宜向十八歲以下青少年發佈,要包膠袋才可展示出售,成為國際笑話。執筆時《刺》書已由「暫定」正式成為第二類不雅物品,文化界二千多人的抗議聯署,似未能影響裁決。
翻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原來審裁處作出暫定類別生效五天內,曾呈交或有資格呈交該物品作審裁的人(包括作者、印刷人、製造商、出版人、進口商、發行人、版權擁有人,或委託設計、生產或發佈物品的人),可以要求審裁處作全面聆訊,覆核暫定類別。如五天內如無人提出全面聆訊要求,暫定類別則會當作是該物品的評定類別(《條例》第14和15條)。即是說此路已不通。
現在還可做的,一是按《條例》第17條,由上面提到的相關人士,要求審裁處重新考慮類別。以《刺》書來說,較快捷的可能是由進口商或發行人出面,但17(2)條也寫明,如物品曾於呈交前的三年內經評定類別,則審裁處可拒絕對重新考慮評定類別的請求,即是說《刺》書的「不雅」裁決可能至少維持三年。
另一方法是據《條例》第30條去法庭打官司上訴,不過就更複雜,頗難成事。
我非文化人,但可能是職業病,總想談談這類聲明。香港以言論創作自由與資訊開放而安身立命,任何規範都宜鬆不宜緊,這對香港的實用戰略價值或國際文化位置,都十分重要,不應隨便動搖,妄自降格。今次這事並非某書或某作家的個別問題,也不是《刺》書的性愛描寫比村上其他作品是否更突出、或比諸中外文學作品是否更大膽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究竟如何判定某物品是「包括暴力、腐化和可厭」(第2(3)條)而構成「不雅」的普遍原則問題。
我不特愛村上春樹,但無論是對盛名如他,或其他作家作品,在香港這國際大都會作出如此裁決,都要有非常有力的理據方可服眾。審裁處欠港人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