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等四情形作廢 下月起可申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張寶峰 北京報道)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9月1日起施行、接受申請。居住證每次有效期5年,未滿16周歲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監護人代為申領。不過,若持證人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等四種情形時,簽發機關可宣佈居住證作廢。 新華社昨日全文播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全文刊A15版)。
根據申領發放辦法,9月1日起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住所或連續就讀其中一項,可到縣級公安機關指定的派出所申請,一般於20個工作天內發放,有效期5年。
持證者如果喪失港澳台居民身份,使用虛假證明騙取居住證或者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等四種情形時,簽發機關可宣佈居住證作廢。
辦法明確,「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且不具有內地戶籍的中國公民;「台灣居民」是指在台灣地區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
居住證會載有: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相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
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10000,澳門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20000,台灣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30000。
指定地點交住址就業證明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依據辦法,應當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辦法規定,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
換領補領新證時,應當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
交通不便地區 辦理時間延長
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天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天。
辦法同時強調,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證應當由簽發機關宣佈作廢:喪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的;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被註銷、收繳或者宣佈作廢的(正常換補發情形除外)。
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辦法要求,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住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辦法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因素,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另外,遷入內地(大陸)落戶定居的港澳台居民,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