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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選舉例賦權主任判斷

2018-10-16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何西)「自決派」劉小麗日前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日前撰文,稱選舉主任未有給予她申辯機會。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表示,《選舉條例》已賦權選舉主任判斷提名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同時有案例說明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是客觀而非主觀問題,故劉小麗的回應並非影響選舉主任決定的最大因素。

湯家驊昨日接受電台節目訪問,指出現行法例已為有關問題訂立上訴機制,即在選舉過後提出選舉呈請,因此劉小麗現階段不能提司法覆核。

劉小麗選前才棄「自決」

他認為,選舉主任所提出的客觀證據,反映劉小麗在過往兩年的政治立場都是主張「自決」,直至選舉前才改變立場,讓人懷疑劉小麗是否值得被信納。倘法庭要就事件有所判決,就會考慮是否有足夠證據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以證明劉小麗是值得被信納。

針對張達明質疑選舉主任未有給予劉小麗申辯機會,是「違反程序公義」。湯家驊回應說,法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否則只會誤解了法律的原意。

有否申辯機會非最重要

他續說,翻查過往案例及法律原則,有否提供申辯機會只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特別是否擁護基本法是從客觀角度判斷,因此有否給予申辯機會並非最重要的考慮,而即使有申辯機會,也不代表挑戰結果一定會成功。

就事件可能引起司法覆核,湯家驊直言,一般情況下法庭會尊重選舉主任決定,除非法庭認為選舉主任的決定非常人所能作出,否則不會改變DQ結果,並舉例問道︰「有人犯了罪,你問他認不認罪,他不認罪,是否就代表要放了他?」

但他承認,若選舉主任未有給予劉小麗申辯機會,相信會成為她其中一個可以上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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