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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兩地優勢 共建教師典範

2018-11-20

王偉傑 政賢力量時事評論委員會主席

國家教育部日前印發了《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準則》),對內地高校、中小學及幼稚園的教師行為作出明確規範,對建立良好師德具有深遠影響。

《準則》強調,要有力查處、懲罰教師違規行為,如有涉及虐待、猥褻、性騷擾等嚴重侵害學生的行為,且證據確鑿,肇事者將被褫奪所有榮譽稱號、被解除教師職務及撤銷教師資格,並列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以後不能再被學校聘任,不能從事學校的教學、科研及管理工作。

這個機制的目的,主要是要保障未成年的學童免受傷害,跟香港於2011年12月1日推行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相似,但兩者亦有不同之處。《準則》透過訂明嚴厲的罰則,警惕為人師表者不要以身試法,卻未能對準教師在入職前曾否干犯性罪行作篩查;本港的查核機制,在準教師入職前,要求他們作無觸犯性犯罪聲明,但查核是在學校要求及準教師自願呈交的情況下進行,倘若校方疏忽或申請者故意隱瞞,便很可能有漏網之魚。國家教育部及香港教育局可就此作交流,優化現行的準則及機制。

保障學童人身安全是教育工作者的天職,為學生樹立榜樣,極其重要。內地十分強調,教師要肩負起協助學生建立正確價值觀的責任。新印發的《準則》除要求各地各校必須進行師德考核外,亦要求教師擁有自覺愛國守法、堅持言行雅正、積極奉獻社會等品德操守,讓學生在接受教師知識傳授的過程中,亦在耳濡目染下,模仿教師的德行,成為品學兼優的人。

相比於內地的教師評核制度,香港教師的升遷,主要取決於學校的管理層,教育局沒有硬性規定,將教師的個人操守作為學校人事任命的必要因素。香港的教師團隊中,曾有個別言行欠端正、私德有缺損的例子,教育局對此不是不予置評,便是只發出無約束力的聲明,與內地嚴格要求教師品行相比,顯得有點相形見絀。

香港及內地制度不同,教學風格和模式不同,實屬自然,兩者可透過互相切磋,取長補短,在成為教師典範的路上互相砥礪,以身作則,成為學生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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