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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議員案】長毛被DQ 完全咎由自取

2018-11-30
■2016年香港立法會新一屆議員就職宣誓儀式上,梁國雄宣誓時涉不符《宣誓及聲明條例》。 資料圖片■2016年香港立法會新一屆議員就職宣誓儀式上,梁國雄宣誓時涉不符《宣誓及聲明條例》。 資料圖片

政府:「恆游」案例講明法律原則 釋法已說明宣誓要求

2016年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就任時,「長毛」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姚松炎分別被指誓詞不符《宣誓及聲明條例》中「莊重規定」及「實質信念」,去年7月遭高等法院裁定4人宣誓無效撤銷議員資格,梁國雄提出上訴。案件昨日續審,政府一方指,《宣誓及聲明條例》要求公職人員宣誓須莊嚴和真誠,「恆游(梁頌恆、游蕙禎)」案例已清楚說明法律原則,而人大釋法亦已說明了宣誓要求,香港法院須受約束,而梁國雄被裁定不符宣誓要求,完全是咎由自取。 ■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昨日陳詞指,本案無異於「恆游」宣誓案,唯一不同是梁國雄的宣誓方式,上訴庭在「恆游」宣誓案中,已處理上訴方提出的法律爭議,並被特區終審法院所採納,故是次上訴庭亦受約束於特區終院上訴委員會的「恆游」案裁決。

港法院受人大釋法約束

就上訴方日前聲言,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透過釋法補充基本法條文,補充的條文更無追溯力,余若海反駁,上訴庭早前已駁回有關爭論,並指香港法院受人大釋法的約束。

上訴方稱,現時的《宣誓及聲明條例》並不清晰,沒有指引讓立法會主席或秘書裁定議員宣誓是否屬真誠及莊重時參考,余若海質疑,上訴方沒有挑戰條例的法律確定性,真誠及莊重的標準也毋須詳細列出。

上訴方早前質疑,原審法官「錯誤」將宣誓儀式當作宣誓一部分。

余若海指,倘有人因在宣誓期間叫口號,而被當作宣誓一部分只能怪責自己,這與言論自由無關,原審法官亦從沒指出,由秘書叫上訴人名稱開始便是當作宣誓一部分,而是客觀審視上訴人的宣誓是否真誠莊重。

他舉例,若有人在讀出誓言前說一聲「早晨」,相信任何合理的人都不會將此當作宣誓一部分,故原審法官裁定梁國雄拒絕宣誓,屬完全合理及正確。

余:以往期望不適用本案

至於梁國雄提及以往他宣誓亦有「加料」,但也沒有被撤銷資格。余若海指出,以往的期望不適用於本案,因宣誓規格實屬法定要求,只有合法與不合法之分。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聲言,容許人大「繞過」本港法院逕自釋法,是「僭越」本港司法權。

余若海強調,釋法是本港司法制度一環,釋法是否合憲亦不容上訴方挑戰,而基本法指明,公職人員莊嚴和真誠宣誓是憲制要求,《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範,亦無侵犯市民選舉權或出任公職的權利。

上訴庭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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